1.依『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為強化新聘教師之公平、公正、公開作業原則,特訂定本規定。
2.新聘教師之聘任分專任教師之長聘與短聘、以及兼任教師之新聘。短聘之聘期最長為一年。
3.專任教師之長聘作業分為五個階段:
(1)建議階段:由本系/所研發委員會研提新聘教師之建議,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進行新聘教師作業。
(2)徵聘階段: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
(3)初審階段:由系/所教評會與相關領域召集人組成初審委員會進行初審,初審面試時敦請系上全體教師參加,初審項目主要
包括申請者之專長與可能之授課課程,經初審委員會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後,再進入意見徵詢階段。
(4)意見徵詢階段:召開系/所務會議敦請全體教師(除休假、出國進修、借調教師)表達意見,對申請人之正面書面意見達二
分之一以上者(含),得進入決議階段。
(5)決議階段:系/所教評會進行「品德、教學、研究、服務」之討論與評估,人事案之決議須達教評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再依行政程序向院推薦。
4.專任教師之短聘作業需經第三點之徵聘階段與決議階段。
5.兼任教師之新聘作業需經第三點之決議階段。
6.有關應聘者之「學位送審」、「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等相關聘任事宜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7.本規定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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