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交通管理科學系暨電信管理研究所(以下簡稱本系所)為辦理教師評審相關事項,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設置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設置本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1)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2)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事項。
(3)講座、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4)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需由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三條 本會設委員六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1)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
(2)推選委員:由本系所務會議自本系所專任教授推選五人任之。已同時擔任院、校級教評會委員者,不得再擔任之。如本
系所符合推選委員遴選資格之專任教授未達5人時,得由系所務會議自校內外選聘性質相近系所之教授或本系所之專任
副教授擔任委員,但教授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各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教師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不得擔任本會委員。
本會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由候補委員遞補後不足時,另行推選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四條 本會開會時,除教師法或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之同意,始得審議通過。
本會委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決議時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副教授擔任委員(含當然委員、召集人)對教授級之聘任、升等審議案,應迴避不得參與表決,其他一般審議事項則不
受限制。
第五條 本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國立成功大學各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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