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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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航空太空工程學系教師升等施行細則 |
1994/1/18教評委員會議決議通過 1999/6/7教評委員會議第一次修訂通過 2000/9/5教評委員會議第二次修訂通過 2001/1/19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2001/10/22教評委員會議第三次修訂通過 2002/1/23九十學年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核備通過 2006/6/22九十四學年第二學期第三次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2006/6/29九十四學年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核備通過 2010/12/14九十九學年第一學期第二次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2011/3/4九十九學年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核備通過 |
國立成功大學航空太空工程學系教師升等施行細則 (一) 本細則係依據國立成功大學航空太空工程學系 (以下簡稱本系) 教師升等辦法第五條訂定,以供本系副教授、助理教 授升等之申請、推薦與審查作業依循之用。 (二) 本系之升等審查分為初審、外審及複審三階段,依序進行。各階段審查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教評會) 受 理承辦。初審及複審會議須有教評委員2/3(含)以上人數出席始得開議。 (三) 初審程序及施行要則: 1) 教評會召集人必須在申請截止日後一週內召開教評會,依申請人之專長,通過教評會討論同意後組成初審評審 團。評審團之成員以本系相關領域之正教授三人 (含) 以上組成為原則,若不足三人可由教評會薦舉系外專家學 者補足。初審評審團召集人由教評會邀請擔任。 2) 初審評審委員依據申請人之年資、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作綜合評比(見附件一),並將評比結果在教評會中公 開報告。 3) 教評會根據初審評審結果再作討論並議決通過與否,通過初審者必須取得教評會出席委員人數 2/3 (含) 以上之 贊同方可進入外審。 4) 提出初審申請未獲通過者,次年得再提升等申請。唯連續兩年提送初審申請人,無論其是否通過初審都必須逕 送外審。 (四) 外審程序及施行要則: 1) 外審主要為審查申請人在其專業研究領域之能力、成就及聲望。 2) 初審通過後,由教評會討論組成外審作業小組。小組成員以本系相關領域之正教授三人 (含) 以上組成為原則, 若不足三人可由教評會薦舉系外專家學者補足。小組召集人由教評會邀請擔任。 3) 外審評審委員 (共六人) 由國內外相關領域具有審核申請人專業能力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人選由系主任自外審 作業小組所推薦之六人(國內三人、國外三人),以及申請人自行推薦之六人(國內三人、國外三人)中各挑 選三人,共六人組成。 4) 申請人得申請至多兩位迴避外審評審委員,並詳述回避理由,系主任得決定是否迴避。 5) 申請人所提之外審評審委員候選人必須為其相關領域,具有學術或專業聲望者。如外審作業小組多數認為申請 人所提之候選人中有資格不符者,可請申請人重提人選,直至達成上述遴選原則為止,如有爭議由教評會裁 決。 6) 外審作業必須考慮給予審核委員充分審閱時間,外審作業由教評會召集人彙集申請人資料並統一發函 (見附件 二) 送外審。 7) 外審評審結果分極力推薦、推薦、勉予推薦、無意見及不推薦五等。若外審評審委員六人中有四人 (含) 以上 之結果為極力推薦或推薦,則視為通過外審。 8) 若經申請人要求,教評會召集人須將外審意見匿名複印後交申請人參考。 (五) 複審程序及施行要則: 1) 複審由教評委員參考初審、外審結果及申請人之學術品德操守作綜合考評。其考核以教學 (40%)、研究 (40%) 及服務與輔導 (20%) 為評比標準,並針對此三項進行評分;三項之平均分數各均須達七十分以上,且各項評分 達七十分以上之委員人數至少須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始進行升等之投票,獲出席委員2/3(含)以上之同意票者為 決議通過,向工學院推薦升等。 2) 複審未獲通過者,次年可逕提複審。 3) 已通過系內複審並向院教評會推薦升等,而未通過院或校教評會之審查者,次年可逕提系內複審。
(六) 所有與升等審查程序有關之初審評審團、外審作業小組及複審會議等召集人均不得與申請人有師生、計畫合作、共同著作或其他足以影響客觀立場之關係存在。
(七) 審查人員必須謹守保密原則,不得私自洩露與審查程序相關之委員名單和審查意見。初審、外審、複審之結論由教評會召集人告知申請人。
(八) 本細則經本系教評會通過後送系務會議核備,其修正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