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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科學系系主任暨電信管理研究所所長推選、續聘及解聘辦法

84.04.18系務會議通過
84.05.18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12.01教務暨研發會議修正通過
98.01.08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1.19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2.27校長核備通過
103.06.26系務會議通過
103.12.24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2.10校長核備通過

第一條  本系(所)為辦理系主任(所長)推選、續聘及解聘有關事宜,特依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有
        關規定,訂定「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交通管理科學系系主任暨電信管理研究所所長推選、續聘及解聘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所)系主任(所長)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學期中聘兼者,任期自次一學期起(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計算。
        一  續聘:於第一任期屆滿前五個月應由系(所)務會議,就系主任(所長)是否續聘行使同意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人數,始得開議,並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續任後,報請院長轉請校長續聘之。行使同意權時,由
                  出席教師推選一人主持會議。
        二  推選:原任系主任(所長)任滿前四個月,或其他事實致系主任(所長)出缺時,應即組成系主任(所長)推選委員會,
                  並依本辦法公開徵求推薦候選人。
第三條  本系(所)系主任(所長)推選委員會由本系(所)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組成之,且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若副教授以上之教師未達前項之規定時,得由院長聘請系外副教授以上者擔任委員。
        會議召集人由推選委員會委員互選之。推選委員會非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會。
第四條  本系(所)系主任(所長)候選人需具備以下資格:
        一  本系(所)專任教授、專任副教授為當然候選人。
        二  非本系(所)教師須具備副教授以上之資格,並經本系(所)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二人以上聯名推薦。
第五條  本系(所)系主任(所長)之推選以下列方式進行:
        由本系(所)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於列名符合候選人資格者之票選名單中,圈選一至三名適當人選,採無記名投票方
        式,依得票數高低排序,選出前二至三名人選,報請院長轉請校長聘兼之。
第六條  推選委員會負責執行以下事項:    
        一  訂定推選作業日程表。
        二  公開徵求推薦系主任(所長)候選人並審查其資格。
        三  執行系主任(所長)推選選舉工作。
        四  於原任系主任(所長)或職務代理人卸任前一個半月,推薦二至三位系主任(所長)人選,報請院長轉請校長聘兼之。
第七條  系(所)主管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由系(所)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全系(所)教師二分之一以
        上連署提案,經系(所)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其系(所)
        主管職務。
        前項系(所)務會議行使系主任(所長)解聘權時,由院長召集並主持會議。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務會議通過及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