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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航空太空工程學系教師升等辦法 |
八十、四、二十二 .七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系所會議決議通過 八十七、一、八 八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奉八十七、六、三國立成功大學教評會函成大人室(一)字第二二二號准予備查 八十八、六、二十八 八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九、二十八 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十、二十三 國立成功大學 九十學年第三次教評會議核備通過 100年3月4日九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年4月26日 國立成功大學 九十九學年第九次教評會議核備通過 |
國立成功大學航空太空工程學系教師升等辦法 一、 本系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與從事學術研究,依據本校教師升等辦法訂定本系教師升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凡本 系教師升等之申請、推薦與審查,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二、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 申請升助理教授者須有任講師滿三年(含)以上,申請升副教授者須有任助理教授三年(含)以上,申請升教授者須 有任副教授滿三年(含)以上之服務年資;具有本校教師聘任辦法中較高職級教師之條件者,其服務年資得不受 本項規定之限制。如在專業研究上有特殊傑出表現,在不違反教育部相關規定情形下,以個案經三級教師評審 委員會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含)以上通過者,得受理其升等之申請。 2. 品德操守均佳且擔任現職期間,其教學、研究與服務與輔導等成績優良。 3. 申請升助理教授者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申請升副教授者應在學術領域內有專 門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申請升教授者應在學術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之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4. 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廿一日前已取得講師證書及八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前已取得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職 而未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 三、 擬升等教師所提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有申請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他非學術性著作。 2. 於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申請升等前三年(由申請升等該年之七月底往前推算)內出版公開發行之學術性 專書,或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性或專業刊物發表(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 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之著作,自選一篇為代表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代表作並應 非為曾以其為代表作送審者。 於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申請升等前五年(由申請升等該年之七月底往前推算)內出版之著作,包括在國 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公開發行(含以光碟發行)之學術會議論文,自選至多五篇(代 表作除外)列為參考作。 但申請升等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申請升等前五年內曾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以其取得前一等級教 師資格後及申請升等前五年內之著作為代表作,七年內之著作為參考作。 3. 已發表或出版之學術性著作列表附送。 4. 代表作如係二人以上合著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申請升等教師以外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 著作送審之權利。申請升等教師應附送其對該著作之貢獻說明書,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 之。但申請升等教師如為中央研究院院士,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如為第一作者或為通信(訊)作者,免繳 交其國外合著人簽章證明部分。 四、 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教育部所頒現職證書內記載之起資年月日推算至該年之七月底;無現職證書者不得申請升 等,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全時進修、研究年資最多採計一年。對服務年資有疑義時由人 事室解釋。 五、 教師升等之審查程序,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本系教師升等施行細則辦理(以下簡稱教評會)。本系教師必須申請 升等,申請人必須提名校外之專家學者六名,由教評會遴選三人,另由教評會推薦校外專家學者三人,進行著作評 審。評審結果交由教評會,再就申請人之品德操守及自取得現職職位後之教學研究、服務等之實際情形審慎考評, 其考評比率以教學(40%)、研究(40%)、服務與輔導(20%)為原則。最後審查須經教評會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 席,針對教學、服務與輔導、研究三項評分;三項之平均分數各均須達七十分以上,且評分達七十分以上之委員人 數至少須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始進行升等之投票,獲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票者為決議通過,向工學院 推薦升等。 六、 教師升等申請必須於下列截止日前備齊資料向教評會提出,由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向工學院推薦。 1. 中華民國85年8月1日前聘任之教師須於每年4月30日前提出。 2. 中華民國85年8月1日以後新聘之助理教授、講師於到職滿五年尚未通過升等者,可於第六年(含)以後另適 用下述時間: 申請於2月1日起升等者:前一年之10月31日前。 申請於8月1日起升等者:當年之4月30日前。 3. 以博士學位申請升等講師、助理教授者,亦得適用第二款之時間辦理升等。 七、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八、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工學院院長提經校教評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