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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與電漿科學研究所學術資源分配要點 |
2010年9月16日99學年第1次所務會議通過 2013年4月8日101學年第7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
一、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各院系(所)學術資源分配要點」特訂定本要點,以獎勵及協助所屬教師提升學術水準。 二、本要點學術資源包括研究室空間、圖儀費、工作時間(教學、研究、服務之工作負擔)及其他可分配之學術資源。 三、本所學術資源之分配由各相關委員會依其職權進行評審,如無適合委員會,則由學術發展委員會負責評審。各相關委員會學術資源分配之決議須提交所務會議確認。 四、學術資源之分配應配合本所「未來發展及整體規劃」,優先分配本所共用項目,其次為重點發展項目,再依據所內教師之學術貢獻(包含教學、研究及服務)訂出分配比例。分配時應考量實際需要,不得採齊頭式平均方式。其原則如下: 1. 圖儀經費應經審查後使用,原則上應用於共用及重點圖書儀器設備之購置。 2. 研究室空間除滿足每位教師最低實際需求外,應優先支援學術性研究。 3. 教師教學與研究表現傑出,以及對新進教師之協助應予特殊考量。 4. 教師教學時間在符合相關規定原則下,工作時間得依個人專長特色作合理調整。 五、本所經費分配另訂原則如下: 所總經費: A.保留經費 1.人事費用 2.電費保留款:依前一年電費總金額一半計算 3.業務耗材 4.獎助學金 5.學生活動費 6.Seminar經費 7.新進與優秀教師補助款:由教評會建議金額,送學術發展委員會分配後,交所務會議決定 8.共用及重點圖書儀器設備:由各位教師提出申請,經學術發展委員會分配後,交所務會議決定 9.保留款:(保留經費扣除人事費用後之10%) B.可分配經費 (所總經費扣除保留經費) 1.教師補助(佔40%):依主聘在所教學人員人數分配 2.研究計畫補助(佔30%):依有管理費在所之計畫數分配 3.指導學生補助(佔30%):依指導學生數為基準,未有指導教授之學生數不列入計算
六、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送理學院審核通過後,會研發處轉呈 校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