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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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與電漿科學研究所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互動規範 |
2008年10月23日 第2次所務會議討論通過 2012年12月14日 101學年第3次所務會議討論通過並送教務處核備 2013年4月8日101學年第7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
一、為建立本所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之良好互動關係,特依據本校學則、研究生章程及研究生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原則訂定本規範。 二、研究生應於本所規定之期限內,選定學位論文指導教授(以下簡稱指導教授),並持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書,向所辦公室登記。指導教授須為本校教師,並經所長同意。 三、研究生中途欲更換指導教授或指導教授因生病、離職或出國無法再繼續指導時,需準備以下兩種書面文件提經所長核備,若無違反本所相關規定,於十日後自動生效。 1. 研究生之聲明書:聲明「未得到原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前,不以與原指導教授指導之研究構想與成果,當作學位論文之主體」。此聲明書需正本兩份,一份給原指導教授,一份留所辦公室,聲明書於所長核備後一週內送達原指導教授。 2. 新的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書。 研究生如未選定新的指導教授,免繳第2項書面同意書,如未能於入學後第二學期結束前選定新的指導教授,學生應向所長請求協助。 四、研究生若因指導教授過世而更換指導教授時,其研究構想與成果須提交所務會議認定原指導教授與學生之個別貢獻歸屬,並作成會議紀錄後,始得作為學位論文之主體。 五、更換指導教授之研究生舉辦學位論文口試該學期前應將學位論文摘要送原指導教授親自簽收,口試十天前應將一份論文稿送原指導教授親自簽收。如發生對聲明書相關之爭議,原指導教授應於簽收後五天內向所方提出申訴,提出申訴後,口試暫停;並應由所務會議於一個月內儘速裁決之。 六、在合於規定之情況下,研究生如有兩位以上指導教授,則前述第二條至第四條所述之「指導教授」應包括所有指導教授。 七、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向所方報備,所方應通知研究生依第3條之規定申請更換指導教授,研究生得以書面向所方提出申訴。所方應由所務會議開會討論,並於1個月內將結果書面通知申訴之研究生。 八、研究生已達修業年限最後一學期(碩士班第8學期、博士班第14學期)且符合該系所研究生申請口試資格,仍無法獲得指導教授同意進行學位論文口試,可向所方提出申訴。所方應由所務會議開會討論處置,並於1個月內將結果書面通知申訴之研究生。 九、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學術倫理相關規定規範之。 十、本規範經所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