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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與電漿科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2008年4月21日第7次籌備會議通過

2010年5月31日98學年第7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2011年9月15日100學年第1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2011年11月7日理學院100學年第1學期第1次院課程委員會核備通過

2013年4月8日101學年第7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2013年7月3日101學年第9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規劃及審議本所學程課程,依據「國立成功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國立成功大學理學院太空天文與電漿科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要點。

二、本會成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所長(兼召集人)。

(二)推選委員:

1. 所內代表:由本所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推選委員2名。若人數不足時,由所長指派。委員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

2. 校外學者專家或業界代表:由所長推薦1人,經所務會議同意通過後始得擔任,任期2年,可重覆推薦。

3. 學生代表:由本所學生自行推選1人,任期1年。

三、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訂定本所課程之目標、發展方向及規畫。

(二)審議本所學生學分認定、學生畢業學分數、課程之規劃與開設修訂等。

(三)授課教師之安排與協調。

(四)其他課程相關事宜。

(五)綜理校外實習相關事宜,包含專業課程校外實習與產學合作校外實習之規劃、合作機構之選定、訂定實習合作契約書、訂定合作計畫、學生實習單位分發、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後之轉介、評估學生校外實習成效、學生校外實習權益申訴案件協商及其他有關權益保障等事宜。

四、本會建議及規劃事項須提交所務會議確認。

五、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乙次,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送院課程委員會、校課程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