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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與電漿科學研究所博士班修讀要點

2012年10月5日 101學年第1次所務會議通過

2014年1月2日 102學年第4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入學資格 (依當年度之本校招生簡章辦理)

1.         凡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外國大學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或合於同等學力規定者,經本校博士班研究生入學考試錄取者,得進入本所修讀博士學位。

2.         本校應屆畢業學士班學生、碩士班研究生,依本校「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合於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資格者,得申請逕行修讀本所博士學位。

3.         申請入學之外國研究生,符合前2項資格規定經本校審查或甄試合格者,得進入本所修讀博士學位。

二、修業年限

1.     一般生:修業年限為二至七年(不含休學,依本校規定休學最多兩年,得以復學兩次)。

2.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修業年限至少三年,至多七年。

三、修讀課程及學分

1.   畢業學分

(1)一般生:除「博士學位論文」外,必須修滿本系認可之研究所課程19學分;

(2)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除「博士學位論文」外,至少修滿本系認可之研究所課程34學分(包含碩一已修得之學分,但不含碩班專題討論及必修課程)。

2.   必修課程共4學分

專題討論(1)(2)(3)(4)各1學分。

3.   選修課程

選修本所課程至少須達9學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選修本所課程至少須達21學分)。未列於入學當年或次學年之『太空天文與電漿科學所研究相關建議課程』名單上的外所課程不得超過3學分,並須經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

4.   抵免學分

(1)必須為本所審查小組審查認可之碩博或博士班課程,成績須達70分以上,且不計算在學士班或碩士班畢業之最低學分數之內。

(2)重新入學者抵免以應修畢業學分數之二分之一為限。

(3)外校系學生,須至原就讀校系證明抵免之科目為碩博或博士班課程。

(4)欲抵免之科目名稱須與本所所開課程名稱相同,若名稱相仿,授課內容需經該科授課教師或所長指定老師審查認可,方可申請抵免。

四、資格考試

博士班研究生入學後即可向本所申請參加資格考試,資格考試方式,由本所「博士班資格考試實施要點」另行規定。

五、論文指導

研究生入學後第二學期結束前,必須找到論文指導教授(含專任及合聘),由指導教授負責其學業與研究之指導。本所訂定每位教師指導研究生總額不超過研究生生師比之3倍且以20人為上限。若未能找到論文指導教授時,學生應向所長請求協助。指導教授與研究生應遵守本所「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互動規範」。

六、發表論文

1、博士論文必須是博士班研究生在其論文指導教授指導下所完成之原創性研究工作,並經嚴謹而且有系統之整理。

2、研究成果由指導教授(或計畫主持人)及參與學生所共享,並應遵守本所「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互動規範」。

3、博士生申請學位考試前,須以第1作者發表至少1篇SCI (Scientific Citation Index)期刊論文。

七、英文能力畢業門檻(申請學位考試前須通過下列其中1項)

1.     GEPT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中高級初試以上;

2.     TOEFL iBT 69分;

3.     IELTS 國際英語測試5.5級以上;

4.     TOEIC多益測驗650分以上。

八、學位考試

(一) 申請學位考試需具下列條件

1.     資格考通過。

2.     修足本所規定之畢業學分,詳見第三條。

3.     論文內容與篇數達到第六條規定。

4.     須通過第七條英文能力畢業門檻,並檢附證明。

5.     須經指導教授同意。

(二) 論文考試(口試)

1.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之組成依本所「研究生畢業論文審查委員聘任程序辦法」辦理。

2.     學位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惟須逾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評定為及格者方為及格,否則以不及格論。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

(三)    通過學位考試之研究生如未能於次學期註冊前,繳交附有考試委員簽字通過之論文,則必須於次學期辦理註冊,其畢業日期,博士班以繳交論文之日期為準;學位考試舉行後,如未能於該學期完成應修課程之研究生,其考試成績不予採認,亦不計入學位考試之次數。

(四)    學位論文須以英文撰寫,並須另行撰寫中文摘要。

九、本要點未盡事項,悉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