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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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與電漿科學研究所教師聘任初審辦法 |
2008年12月25日第3次所務會議通過 2009年2月12日97學年度第5次校教評會通過 2013年4月8日101學年第7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2017年1月6日105學年第3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2017年9月29日106學年第1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2017年10月17日106學年第1次校教評會修正核備通過 2022年6月6日110學年第4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2022年10月20日111學年第1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
第一條、國立成功大學太空與電漿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教師聘任初審事宜,依據本校教師聘任辦法、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所教師之聘任,需具備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二條各款規定。 第三條、教師聘任之申請須檢附下列資料或證件: 一、履歷表 二、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三、著作 四、服務證書 五、推薦函3份 六、其他足資證明資格之文件 第四條、本所教師之聘任,經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查後,再提交本所同等級以上教授成員組成會議,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五條、本所教師之聘任以每學期辦理一次為原則,以每學期之開始(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起聘日期,並應於十一月三十日或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初審,送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 第六條、以學位辦理聘任助理教授或講師者,如為境外學歷,應由所教評會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審核,其修讀碩士或博士之修業時間如符合規定,由所教評會比照升等辦法辦理專門著作(或學位論文)外審作業,外審結果彙提院、校級教評會完成聘任程序。 經所教評會審核,其修讀碩士或博士之修業時間不符合規定者,得專案提三級教評會討論,獲同意辦理著作外審者,由教務處比照升等辦法,將其論文、個人著作或作品送外審,外審結果彙提院、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完成聘任程序。 非以學位辦理聘任且尚未獲有擬聘任職級之教師證書者,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前(二月一日起聘)或二月十五日前(八月一日起聘)將有關資料送院,比照升等辦法辦理著作外審。 第七條、本辦法其餘未盡事宜,悉依「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聘任辦法」及「理學院教師聘任辦法」辦理。 第八條、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報院長轉陳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