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太空與電漿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教師評審相關事宜,依據本校各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設置國立成功大學太空與電漿科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所教評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所教評會置委員六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當然委員:所長(兼召集人)。 如所長由理學院院長兼任或代理者,當然委員(召集人)應另由所務會議推選之,但院長得列席報告。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或遇有迴避情形時,其代理主席之產生,由所教評會委員共推之。
二、 推選委員:由所務會議自本所專任教授中推選之。已同時擔任院、校級教評會委員者,不得再擔任之。
如本所符合推選委員遴選資格之專任教授未達應推選總數時,得由所務會議自校內外選聘專長相近之教授或本所副教授擔任委員, 但教授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教師於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全時進修研究、出國講學或留職停薪期間,不得擔任本會委員。
本會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由候補委員遞補後不足時,另行推選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委員推選由所務會議議決選聘。
第三條、本所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本所教評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 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二、 合聘及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事項。
三、 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四、 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需由所教評會審議之事項。
第五條、 本所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及不續聘,由本所教評會依本所教師聘任初審辦法審議通過後,提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教師之升等,由本所教評會依本所教師升等初審辦法審查通過後,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其他教師評審重要事宜,由本所教評會依本所發展需要及相關規定審查,通過後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本所教評會開會時,除教師法或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審議通過。
所教評會委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決議時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所教評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所教評會由副教授擔任委員(含當然委員、召集人),對教授級之聘任、升等審議案,應迴避不得參與表決,其他一般審議事項則不受限制。
第七條、 所教評會委員在審議案件時,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為當事人者。
二、與當事人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者(學位論文指導教授)。
三、其他本人與當事人間有利害關係,經所教評會決議應予迴避。
所教評會委員審議案件認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所教評會申請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所教評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舉其原因事實向所教評會申請該委員迴避。
前二項申請,由所教評會決議之; 所教評會認為委員有應迴避之事由,而未自行迴避或申請迴避者,亦同。
所教評會委員擔任兩級教評會委員,對同一審議案,依迴避原則處理,並只得於前一級教評會中投票,因故未出席前一級教評會者,方得於後一級教評會投票。但該審議案須該委員說明者, 所教評會得請該委員說明之。
第八條、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各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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