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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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與電漿科學研究所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
2008年12月25日第3次所務會議通過 2009年2月12日97學年度第5次校教評會通過 2011年5月3日99學年第5次所務會議討論修正通過 2012年4月20日100學年第3次所務會議討論修正通過 2012年6月7日100學年第4次所務會議討論修正通過 2012年10月24日101學年度第1次校教評會通過 2013年4月8日101學年第7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
第一條、國立成功大學太空與電漿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為本所)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與學術研究,特依照「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升等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所教師申請升等,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升等辦法」中所列各款條件。 二、申請升教授者,最近三年內必需有論文發表於國際性學術期刊,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者。 三、申請升副教授者,最近三年內必需有論文發表於國際性學術期刊,足以顯示其獨立研究之能力者。 四、申請升助理教授者,最近三年內需有與博士論文相當之著作發表。 第三條、教師申請升等,須於七月十五日前向所提出。 第四條、申請人之研究成果、教學績效及其服務與輔導貢獻,經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五條、申請人之教學績效及其對本所之服務與輔導貢獻,應由所長作客觀之評估,列為評審之參考。 第六條、所教評會審查應就申請人之品德操守及自取得現職職位後之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之實際情形審慎考評,其所佔比例原則如下: 一、教學40%。 二、研究40%。 三、服務與輔導20%。 第七條、教師升等經本所教評會審查通過後,由本所教評會擬具意見提供給所長參考,再由所長詳簽「教師升等系(所)教評會考評表」、升等著作及初審有關資料等,向院教評會提出複審。 第八條、申請人初審未通過者,得向院教評會提出申復。 第九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升等辦法」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送院長提校教評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