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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與電漿科學研究所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2008年12月25日第3次所務會議通過

2009年2月12日97學年度第5次校教評會通過

2011年5月3日99學年第5次所務會議討論修正通過

2012年4月20日100學年第3次所務會議討論修正通過

2012年6月7日100學年第4次所務會議討論修正通過

2012年10月24日101學年度第1次校教評會通過

2013年4月8日101學年第7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2019年11月1日108學年第2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2020年6月11日108學年度第5次校教評會修正核備通過

2023年4月26日111學年第2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2023年6月15日111學年度第5次校教評會修正核備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為本校)太空與電漿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為本所)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與從事學術研究,特依本校及本院教師升等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教師申請升等者,除應符合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二條所列各款條件外,並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申請升等教授者,最近三年內,須有論文發表於國際性學術期刊,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

二、申請升等副教授者,最近三年內,須有論文發表於國際性學術期刊,具有獨立研究之能力。

三、申請升等助理教授者,最近三年內,須有與博士論文相當之著作發表。

第三條     本所教師申請升等者,應於每年5月15日前,向本所提出申請。新聘助理教授、講師,亦可於12月15日前,向本所提出申請。

第四條     申請人之研究成果、教學績效及其服務與輔導貢獻,由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進行初審審議,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為通過。

第五條     申請人之教學績效及其對本所之服務與輔導貢獻,應由本所所長作客觀之評估,並列為評審之參考。

第六條     本所教評會應就申請人之品德操守及自取得現職職位後之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等項目審慎考評,其所佔比例原則如下:

一、教學:40%。

二、研究:40%。

三、服務與輔導:20%。

第七條     本所教評會初審通過之教師升等案,由本所教評會擬具意見提供本所參考,由本所詳簽「教師升等系(所)教評會考評表」、升等著作及初審等有關資料,向院教評會提出複審。

第八條     申請人初審未通過者,得向院教評會提出申復。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送院長提校教評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