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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與電漿科學研究所研究生畢業論文審查委員聘任程序辦法 |
2010年4月29日 98學年第6次所務會議通過 2012年10月5日 101學年第1次所務會議通過 2013年4月8日101學年第7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
一、 依據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訂定本辦法。 二、 本所研究生學位考試應依下列規定組織學位考試委員會辦理: (一)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由本所遴選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有專門研究者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考試委員,並簽請校長核聘,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1. 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2.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者。 3.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本項提聘資格認定標準如下: (1) 校內外曾任助理教授者。 (2) 校內外曾任專案教授、專案副教授或專案助理教授者。 (3) 校內外曾任研究教授、副研究教授、助理研究教授或研究專家者。 (4) 校內外曾任研究員、副研究員或助理研究員者。 (5) 其他符合第3項提聘資格並經所務會議認定者。 4.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本項提聘資格須經所務會議認定。 (二)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以上,由該所遴選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者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考試委員,並簽請校長核聘,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1. 曾任教授者。 2.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3. 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本項提聘資格認定標準如下: (1) 校內外曾任副教授者。 (2) 校內外曾任專案教授或專案副教授者。 (3) 校內外曾任研究教授或副研究教授者。 (4) 校內外曾任研究員或副研究員者。 (5) 其他符合第4項提聘資格並經所務會議認定者。 5.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本項提聘資格須經所務會議認定。 三、 其他未盡事宜,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及有關法令辦理。 四、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並報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