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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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與電漿科學研究所所長推選辦法 |
2009年5月7日第4次所務會議討論通過 2009年6月8日院務會議討論建議修正 2009年6月24日第5次所務會議討論修正通過 2009年8月20日校建議修正 2009年9月15日 98學年第1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2009年11月9日校建議修正 2009年11月19日98學年第3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2009年12月8日報請校長核備後實施 2013年1月9日101學年第4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2013年1月16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建議修正通過 2013年2月5日校建議修正後核備 2013 年2 月21 日101 學年第5 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2013 年2 月26 日公告實施 2013年4月8日101學年第7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2015年12月22日104學年第3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2016年1月7日104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建議修正通過 2016年2月15日核備通過並公告實施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太空與電漿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所長推選、續聘及解聘有關事宜,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所長任期一任三年,得連任一次。擬續任者,於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由所務會議就續任行使同意權,經所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報請校長續聘;若未獲同意,則依本辦法辦理所長推選事宜。行使同意權時,由本所副教授以上之教師中,推選一人主持會議。 第三條 本所應於所長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組成所長推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推選委員會);其任務為公開徵求所長候選人及負責各項推選工作。 第四條 推選委員會由委員5至7人組成,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本所專任教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委員不得為所長候選人,委員由所務會議推選產生。推選委員會組成後,由委員互推1人為召集人,並儘速依本辦法之程序召開會議,進行推選的相關工作。推選委員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非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決議。推選委員會在新所長產生後,自動解散。 第五條 所長候選人需具備副教授以上資格。所外候選人須先取得本所教評會同意,副教授須經推選委員會推薦。非本所專任教師獲選為所長時,應先完成本所專任教師之聘任程序。 第六條 所長候選人由個人申請或接受推薦方式產生。 第七條 推選委員會應公布所長候選人名單,並擇期舉辦所務會議,由所務會議成員無記名票選。投票時每人圈選1至2人,得票數在前2名者,在所長任期屆滿二個月前經所務會議確認後,報請院長及轉請校長擇聘之。 第八條 所長推選時,除推選委員會主辦之治所理念說明之外,任何人皆不得從事競選活動。 第九條 所長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由所務會議成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召開所務會議討論。經所務會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解除其所長職務。 第十條 所長因故出缺時,由校長及院長就本所副教授以上教師擇一擔任代理所長至新所長就任為止。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