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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教師評量要點

國立成功大學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教師評量要點

93.09.20.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93.11.30.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校教評會議核備通過

96.03.05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97.04.28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97.06.24九十六學年度第八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量要點, 訂定本系教師評量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凡本系專任教師,均應依本要點接受評量。

第三條     教授及副教授每五年接受一次評量,助理教授、講師及助教每三年接受一次評量。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接受評量:

一、  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  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本校講座及經本校認可之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者。

三、  曾獲國際著名學術獎或在學術上有卓越貢獻,經系、院教評會認可者。

四、  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三次(含)以上、甲(優)等研究獎或研究主持費共十次(含)以上者(一次傑出研究獎相當於三次甲等研究獎)。曾獲選本校教學特優教師者或「教學傑出」獎者,相當於一次傑出研究獎;「教學優良」獎者,相當兩次研究主持費。

五、  年滿六十歲者(但初聘者除外)。

六、  曾獲其他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者,經系、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可免接受評量者。

第四條     必須接受評量之教師,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初審經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再將有關資料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提送院辦理複審。

第五條     本系教師評審委員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量有關之討論及決議。各次會議之召開均需達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始得決議。應迴避委員不列入應出席委員人數計算。

第六條     教師評量應就本次接受評量期間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之實際情形予以客觀審慎評量,其所佔比例以教學 (15~55%)、研究 (15~55%)、輔導及服務 (10~30%)為原則,但三項總分合計必須為100%);而對於助教之評量主要以輔導及服務為原則,評量項目自行列表自評。受評教師應先行依據評分比例自我評審後再送交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討論,以全體出席委員評核總平均分數達七十分(含)以上為評量通過。評量不通過者依本校教師評量要點辦理。

第七條     教師在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任一項目有特出之績效,應予以肯定。

第八條     受評量教師對本系初審結果不服者,得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覆。

第九條     本要點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提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