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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國際經營管理研究所所長推選、續聘及解聘辦法

101年1月11日 100學年度第3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年3月8日 100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年3月21日 校核備通過

103年6月27日 102學年度第4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9月11日 103學年度第2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12月24日 103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2月10日 奉校長核備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國際經營管理研究所(下稱本所)為辦理所長推選、續聘及解聘有關事宜,特依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所長任期一任三年,得連任一次。第一任期屆滿前5個月若欲連任,應召開所務會議,進行是否連任同意權之行使。行使同意權時,由出席之會議代表推選一人主持會議,原任所長應就第一任期之績效及第二任期之抱負提出報告,之後即須迴避,由所務會議討論。所務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會議代表出席始得開議,並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續聘後,報請院長轉請校長續聘之。

第三條  本所原任所長任滿前5個月,或經所務會議表決不同意續任,或其他事實致所長出缺時,應由本所全體專任教師推選管理學院五位以上教師組成所長推選委員會,且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依本辦法辦理所長推選事宜。

第四條  推選委員會非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會。

第五條  推選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訂定推選作業日程表。

     二、公開徵求推薦所長候選人並審查其資格。

     三、執行所長推選工作。

推選委員會需於原任所長或職務代理人卸任前二個月,推薦一至三位所長人選,報請院長轉請校長聘任之。

第六條  所長候選人需具備以下資格:

     一、本所所長人選應具備副教授以上資格。

     二、非本所專任教師尚需經本所專任教師至少一人聯名推薦,另需先經所教評會同意聘任後,方得為候選人。

所長推選委員會推選候選人至所務會議進行同意權投票。就候選人得票數過半者中,擇取一至三名,報請院長轉請校長擇聘之。

第七條  所長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由所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全所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所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所長職務。

第八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