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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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規劃與設計學院教師離職財務移交處理要點 |
95年6月7日94學年度第五次院務會議訂定 |
一、本院各系所教師離職(含退休)時,財務(含空間)應移交清楚。 二、教師離職(含退休)時,移交手續辦理完竣,系所主管方可同意其申請離職證明及有關給付。 三、教師已辦完離職(含退休)手續,仍有財物(含空間)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各系所主管應即刻通知該教師於收到通知二個月內移交完成。如仍未完成者,各系所主管應即刻報請追究責任。 四、教師若有被系或院通知移交者,再有逾期情事,現聘為本院兼任教師者,各系所自新學期起應予以停聘。 五、各系所主管對於離職(含退休)教師,財物(含空間)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無法有效處理時,本院得以逕行處理。 六、教師離職移交空間,需雇請專業搬遷個人物品時,得依會計程序申請學院補助,申請金額最多以四千元為限。 七、本院離職教師,除本校另訂定有相關優遇辦法者外,應依本要點處理。 八、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