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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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規劃與設計學院創作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 |
93年11月08日院第一次院務會議制訂通過 |
第一條 為鼓勵規劃與設計學院(以下簡稱本院)教師專心致力於規劃與設計創作,提高專業作品成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作優良教師係指在本院服務滿三年講師(含)以上之教師,潛心創作、著有成效,堪為表率者。 第三條 創作優良教師之遴選每學年舉辦一次,於每學年三月底前由本院通知各系所提出申請,經各系(所)系(所)務會議推薦至多二名候選人,並於期限內將候選人名單,連同推薦書與相關資料送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理,五月底前通知審查結果。 第四條 候選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以三年內成果為限): 一、 具專利或專業作品發表,或獲得重要競賽獎項成果豐碩質量俱佳。 二、 其它特殊情況經評審委員會認可者。 第五條 被推薦之創作優良教師之候選人,其推薦書與相關資料由院辦理各院外審查,其審查結果作為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之參考。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開會時需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並須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同意,始可決議。評選時並請有關系主任列席。 第六條 創作優良教師獎勵名額以每年一名為原則,當選之教師頒發獎牌乙面,並選擇適當公開場合頒發。同時鐫名於本院創作優良教師名錄,以資表揚。 第七條 已獲本獎勵之教師,三年內不得再被推薦為候選人,每位教師獲此獎項之數量以三次(含)為限。 第八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