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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規劃與設計學院教師評量要點

93年3月31日92學年度第7次院務會議通過

93年6月29日92學年度第8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核備

96年10月3日96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96年12月24日96學年度第3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核備

107年10月15日107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7年12月20日107學年度第2次校教師評委員會會議核備

依據本校教師評量要點,訂定規劃與設計學院教師評量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本院專任教師評量悉依本校教師評量要點辦理之。

 

一、 接受評量之教師,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初審經各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各系將有關資料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提送本院辦理複審。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討論及投票表決後,完成複審核定通過名單,最後送教務處彙整簽請校長核定後公布通過名單。

 

二、 本院教師評審委員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量有關之討論及議決。各次會議之召開均須達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得決議。應迴避委員不計入應出席委員人數。
 

三、 教師評量應就本次接受評量期間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之實際情形予以客觀審慎評量,由受評人自選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所占比率,其中教學佔30%~70%;研究佔30%~70%;輔導及服務佔10%~30%,總計為100%。院教評會應依受評人自選比率進行評分。前項受評成績,經院教評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皆評定為70分以上者,為評量通過。教師在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任一項目有特出之績效,應予以肯定。
 

四、 院教評會在執行評量時,原則上,參酌採用受評定者原屬系所訂定之「教師評量要點」為主要依據。各系(所)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 本院專任教師依本要點評量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未通過評量之專任教師應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再評量通過者,自次年起恢復晉薪,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未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或再評量仍不通過者,則不予續聘。
 

六、 複審未通過者,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需敘明理由。受評量教師對本院複審結果不服者,得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復。

 

七、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八、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提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