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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規劃與設計學院教師升等複審辦法

92年8月11日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98年11月4日第二次院教評會通訊會議通過
98年12月23日(98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99年9月1日99學年度第一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104年5月15日103學年度第六次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04年5月19日103學年度第五次院務通訊會議通過

105年12月15日105學年度第三次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通過

106年4月28日105學年度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106年6月20日105學年度第五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及規劃與設計學院(以下簡稱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本院教師升等複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院教師升等之複審除依照本校教師升等辦法辦理外,悉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院教師升等由各系(所)初審通過,備齊有關資料於本校教師升等辦法規定之時間內(於每年八月十日前;85年8月1日以後新聘助理教授、講師於到職滿五年尚未通過升等者,則可於每年二月十日前另行提出)向院推薦,由院將其研究(含研發與專業)送審資料送教務處辦理外審,送審資料外審結果,併同升等相關資料,提交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依「國立成功大學規劃與設計學院教師升等複審細則」辦理複審。

第四條  系(所)初審不通過者,得依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申復案處理要點,向院教評會提出申復;經院教評會通過之申復案,視同系(所)初審通過,並依照前條規定之升等程序辦理。

第五條  複審須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非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決議(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決議同意通過後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第六條  申請人對複審結果不服,得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復。

第七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並提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