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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規劃與設計學院教師聘任複審辦法

92年8月11日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本校教師聘任辦法及規劃與設計學院(以下簡稱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本院教師聘任複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本院教師聘任之複審除依照本校教師聘任辦法辦理外,悉依照本辦法辦理。

 

三、本院教師聘任以每學期辦理一次為原則,由各系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得隨時向院推薦,由院教評會擇期辦理複審,審查通過後由院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或六月十五日前向校教評會推薦。

 

四、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並提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