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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創意產業設計研究所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100年05月20日所務會議通過

100年06月30日校教評會核備

112年09月26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12月14日校教評會核備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創意產業設計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教師升等初審事項,依據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教師升等之初審,除本校及規劃與設計學院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送審人應於每年3月31日前;85 年 8 月 1 日以後新聘助理教授、新聘講師升等者,亦可於每年10月31日前,主動提出本校規定與升等有關之研究著作、現職內教學、服務與輔導成績表各六份,以憑辦理。

第四條      教師升等應經由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審查時應就送審人之品德操守及自取得現職職位後之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之實際情形審慎考評,其所佔比率以研究(40%)、教學(40%)、服務與輔導(20%)為原則。

第五條      送審人所提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具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僅以整理、刪減、組合或編排其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

二、 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摘要,其以英文以外之外文撰寫者,得以英文摘要代之;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文之審查人選時,本所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三、 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由送審人擇定至多五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前經教師資格審定不合格者,重新提出申請時,其送審著作應增加或更換一件以上。已發表或出版之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列表附送。

四、 送審代表著作與曾送審合格之代表作名稱或內容近似者,送審時應檢附異同對照說明;其名稱或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五、 代表作如係二人以上合著者,送審人應附送其對該著作之貢獻說明書。

第六條       本所教評會委員於檢視送審人之研究著作後,應以無記名方式評分(滿分100分),並將之乘以0.4為送審人之研究著作評審分數。

第七條       本所教評會委員於檢視教學成績表後(必要時得參考近三年來教務處教學反應表),應以無記名方式評分(滿分100分),並將之乘以0.4為送審人之教學成績評審分數。

第八條       本所教評會委員於檢視學校規定之服務與輔導成績表後,應以無記名方式評分(滿分100分),並將之乘以0.2為送審人之服務與輔導成績評審分數。

第九條       本所教評會委員評定之研究著作評審分數、教學成績評審分數、服務與輔導成績評審分數之總和為送審人之綜合分數。升等評分表如附件。

第十條       本所教評會委員中二分之一以上評核之研究、教學、服務與輔導三項之平均分數各均須達七十分以上,且三分之二之研究著作評審分數已達28分,並且有三分之二之綜合分數已達70分者,通過所升等審查,本所應向規劃與設計學院推薦升等。

第十一條       本所教評會之決定過程,應詳載具體理由於會議記錄中,並以書面告知送審人。送審人對審查結果有疑義時,得向規劃與設計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復。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並報請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