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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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創意產業設計研究所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
100年05月20日所務會議通過 100年06月30日校教評會核備 |
第 1 條、 依據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及規劃與設計學院教師升等複審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所教師申請升等,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 申請升助理教授者須有任講師滿三年(含)以上,申請升副教授者須有任助理教授滿三年(含)以上,申請升教授者須有任副教授滿三年(含)以上之服務年資;具有本校教師聘任辦法中較高職級教師之條件者,其服務年資得不受本項規定之限制。如在專業研究上有特殊傑出表現,在不違反教育部相關規定情形下,以個案方式經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含)以上通過者,得受理其升等之申請。 二、 品德操守均佳且擔任現職期間,其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等成績優良。 三、申請升助理教授者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申請升副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申請升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第 3 條、 教師升等應經由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含)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決議通過。審查時應就申請人之品德操守及自取得現職職位後之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之實際情形審慎考評,其所佔比率以研究(40%)、教學(40%)、服務與輔導(20%)為原則。 第 4 條、 申請人填列研究著作表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自取得現職職位之日起(超過五年者以最近五年為限)發表之著作方可填列表內,惟應自選一篇為代表作,其具連貫性之著作,得合併為一代表作。該代表作以申請升等前三年內(以7月31日為基準日)出版者為限。過去辦理升等未獲通過者,其原代表作,不得重新提出為代表作。除了代表作外,至多另選五篇於擔任現職或五年內出版者列為參考作。 二、 已發表或出版之學術性著作列表附送。 三、 代表作如係二人以上合著者,申請升等教師應附送其對該著作之貢獻說明書。 第 5 條、 教師得以專業作品或創作成果(以下合併簡稱作品)代替研究著作,但升等作品應符合下列規定:自取得現職之日起(超過五年者以最近五年為限)之創作才可填列表內,惟應自選三件為代表作。該代表作以申請升等前三年內曾經公開展覽者為限(以7月31日為基準日),過去辦理升等未獲通過者,其原代表作,不得重新提出為代表作。除了代表作外,可附現職或五年內其他作品圖錄為參考作。 第 6 條、 送審之作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 二、 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後完成之作品,且主要作品須為送審前五年內完成者。 三、 如係二人以上合作完成者,應附書面說明本人參與之部分,並由其他合作者簽章證明。 四、 申請人如係以作品送審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送審時應一併檢附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全部送審資料。 五、 送審作品應附整體作品之創作報告,其內容應包括左列之主要項目: (一)、 創作理念。 (二)、 學理基礎。 (三)、 內容形式。 (四)、 方法技巧。 六、 送審作品得附繳傳播媒體之報導、評論或獲獎證明。 七、 送審作品及有關資料除設計原作外,均須各一式四份。 八、 美術類科作品應由送審教師自行舉辦專為教師資格送審之展出,並於展出一個月前通知所方。其他各類以作品送審者,亦得比照展(演)出。 九、 送審作品經審查未通過者,須有新增二分之一以上之作品方得再次以作品送審。除依第5條條規定送審之作品外,五年內或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今,所有其他作品、專門著作以及個人專業或學術之成果及持續性在相關專業領域之成就證明均須列表並擇要附送,作為審查之依據。送審教授資格者並須提出學術理論研究之具體成果。 第 7 條、 著作審查人以四位校外專家學者為原則。審查人名單由所教師評審委員會相關領域教授商議加倍提名後,交所長秘密圈選聘任。著作審查評分表應與本校著作審查表完全相同,審查結果作為所教評會評審研究成績之依據。 第 8 條、 所方於召開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至少一週前通知升等申請人開會時間。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進行口頭報告: 一、 每位升等申請人分別依序報告,其餘升等申請人不得在場。 二、 每位升等申請人報告十分鐘,並與委員進行詢問以五分鐘為原則。升等申請人得放棄此權利,並不得要求另擇時間補行報告。報告及答詢完後應即離席。 第 9 條、 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各委員於參考著作審查人的意見及申請人之研究著作及口頭報告後,就個案分別討論其優缺點,並應以無記名方式評分(滿分100分),並將之乘以0.4為申請人之研究著作評審分數。 第 10 條、 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各委員於檢視學校規定之教學成績表後(必要時得參考近三年來教務處教學反應表),應以無記名方式評分(滿分100分),並將之乘以0.4為申請人之教學成績評審分數。 第 11 條、 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各委員於檢視學校規定之服務與輔導成績表後,應以無記名方式評分(滿分100分),並將之乘以0.2為申請人之服務與輔導成績評審分數。 第 12 條、 所教評會各委員評定之研究著作評審分數、教學成績評審分數、服務與輔導成績評審分數之總和為申請人之綜合分數。升等評分表如附件。 第 13 條、 所教評會委員中二分之一(含)以上評核之研究、教學、服務與輔導三項之平均分數各均須達七十分以上,且三分之二(含)之研究著作評審分數已達28分,並且有三分之二(含)之綜合分數已達70分者才通過所升等審查,本所應向規劃與設計學院推薦升等。同等級之申請人以綜合分數之高低排定推薦優先次序。 第 14 條、 所長應將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結果告訴申請人。申請人對審查結果有疑義時,得向規劃與設計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復。 第 15 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並報請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