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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創意產業設計研究所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
一、本辦法依據本校「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訂定之。 二、本所「逕行修讀博士班研究生招生委員會」之組成須由所長召開所務會議,由本所各組推選一名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之教師共3名教師擔任之。所長指定其中一名教師並擔任主任委員。 「逕行修讀博士班研究生招生委員會」針對申請者之研究潛力進行審議與排名,並推薦提交至「教學與課程委員會」審核追認,經所長同意後送交校方辦理。如遇有爭議時,應由所長提交所務會議討論。 三、學生符合下列資格者,可向本研究所於規定時間內申請經審查通過並報校核定後,得在本研究所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一)學士班應屆畢業生(含申請提前畢業生)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具研究潛力者。 2.名次在該班學生前三分之一以內,具研究潛力者。 (二)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第一學年兩學期之學業成績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具研究潛力者。 2.名次在該班學生前三分之二以內,具研究潛力者。 四、成績評分說明如下: 1.審查(50%):申請人須於每學年5月31日前繳交下列文件 (1)原就讀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副教授(含合聘)以上推薦信函兩封 (2)博士學位研究計畫書 (3)個人基本資料 (4)大學及碩士成績單 (5)投稿論文、專利、得獎作品、外語能力證明或其他有助於說明個人能力之資料 2.面試(50%)(全部英語面試)面試時間另依公告。 五、本所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依本校「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 六、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班應屆畢業生於學期開始前須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取消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核准逕讀博士學位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學籍。 七、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或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所務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原系、所、院、學位學程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碩士班就讀。前項學生依規定修畢碩士班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八、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九、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十、本辦法未盡事宜,適用本校博士班招生辦法、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及相關規定。 十一、本辦法須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