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創意產業設計研究所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
Policies on PhD Candidacy QE

99年01月12日所務會議通過

103年03月04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04月21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05月07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09月27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11月22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國立成功大學創意產業設計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高博士班研究生研究能力,確保研究生具備應有之學養,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第七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所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分為初試及複試。初試應於入學(不含休學期間)第3個學期舉行,不通過者應予退學;複試各科應於入學10學期內(不含休學期間)通過考試,逾期者應予退學。

三、   本所碩士班研究生逕修博士學位者,無須初試,複試各科應於碩士班入學10學期內(不含休學期間)通過考試,逾期者應予退學。

四、   資格考初試以每學期辦理一次為原則,方式如下:

(一)  研究生應針對修課、研討會及校內外活動之參與內容,及其他足資顯示專業基礎能力之文件,提出書面年度報告書(Annual Report),並舉辦口頭公開發表。

(二)  研究生應邀請至少本所四位以上專任(案)、合聘老師組成委員會,審核研究生之專業基礎能力,評定其考試結果。

(三)  經委員會審核通過者,應於口頭公開發表結束後兩週內,回應委員提出之建議並撰寫報告,經指導教授審核同意後,方完成初試。

五、   資格考複試以每學期辦理一次為原則,方式如下:

(一)  研究生應於每學期開學後兩週內,向所長提出資格考複試申請。

(二)  資格考複試分為筆試二科及口試一科。

1.     筆試:分為研究方法及專業科目二科,成績以七十分(含)以上為及格。專業科目如下:「創意商品設計」、「品牌與行銷」、「創意數位設計」、「互動設計研究」、「創意服務設計」、「創意產業調查研究」,研究生自選前述一門作為專業考試科目。

2.     口試:研究生應提出研究階段性成果,並邀請本所至少三名教師組成委員會。口試時,由考生報告研究計劃,口試範圍不限於研究成果本身,由委員會主席綜合全體委員意見,決定考試結果。

(三)  複試考試成績不及格,資格考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就未通過科目申請重考,不得更換考試科目。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六、   研究生於期限內完成並通過資格考核者,為博士候選人。

七、   研究生如遇重大事故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參加資格考試,應事先提出申請,經本所同意後,資格考試得延緩一學期。延緩以二次為限。

八、   本要點於110學年度起適用。未申請資格考之舊生,亦適用之。

九、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送教務處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