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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創意產業設計研究所碩士班修業辦法 Master’s (MA) Degree Program Requirements, ICID, NCKU |
95年12月21日所務會議通過 96年03月01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04月19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04月15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10月01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09月15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05月14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07月06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02月14日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09月24日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06月16日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09月27日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
壹、 指導教授選定原則: 一、 碩士研究生應於二年級開學後兩周內選定指導教授1至3名,並提交「指導教授同意書」。 二、 碩士研究生如遇重大事故或不可避免之因素需申請變更指導教授時,請於學期結束前提交「研究生變更指導教授申請書」以及「指導教授同意書」,經所長同意後生效。變更以一次為限。 三、 若學生更換教授,學術成就積分需重新送交至教學課程委員審核,欲變更論文題目,則須重新進行學術成就績分及論文計畫書之審查。
貳、 修課與學分抵免事宜: 一、 碩士班畢業學分為廿四學分,論文六學分另計。 二、 國內各公立學校相關課程及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學校相關課程,至多可選修九學分。 三、 本校學生申請選讀他校開設之課程,應於該校規定選課日期一週前,依本校規定之申請表格填列有關事項,包括:欲選科目名稱、學分數、上課時間、開課學校系所名稱及本學期共修總學分數,經指導教授同意及所長核准後送課務組複核,符合規定者,發給本校同意書攜往該校辦理選課手續。 四、 曾就讀國內國立大學或英語系國家研究所相關碩士班一學期以上者,得申請減免學分數至多九個學分,課程相關性及承認學分數,經指導教授同意及教學與課程委員會認定之。申請抵免學分應於入學或轉所通過之當學期註冊日(以行事曆為準)起一個月內提出,逾期者視為自動放棄。 五、 研究生辦理抵免學分數事宜,應由指導教授及教學與課程委員會認定之,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 研究生每學期選課以十四學分為限,非經指導教授及所長准許不得超修。 七、 在職生或部份時間生每學期選課以七學分為限。
參、 碩士班研究生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一、 修畢本所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至少應修畢廿四學分(不含專題討論及六學分之論文)。 二、 碩士學位考試提出申請前,應於就讀本所期間(含休學期間)完成以下學術成就積分達1點(含)以上: (1) 本院及國外舉辦之國際研討會論文。 (2) 國內有審查之期刊論文。 (3) 經實質審查通過後之國內外專利證書。 (4) 獲國際知名創意競賽獎項之證明。 (5) 創作展演紀錄與創作理念論述之專題報告。 (6) 由知名出版商發行之專業書籍。 (7) 協助企業與產業創新提案並獲認可之技術報告。 (8) 成立創意相關之企業或組織達六個月以上之證明及經營實驗報告。 (9) 實際參與上述各項國內外活動或競賽作品成果之綜合集錄 原則上有多位學生為共同作者時,計點依學生人數均分;若屬創業競賽性質且賽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每位學生均以1點計。 以上所提內容需與創意產業相關,其認定遇有爭議時,由所務會議決議之。 三、 碩士研究生應於申請學位考試前一學期且相距四個月以上申請並通過「碩士學位論文計畫書」考試。 四、 碩士研究生於申請學位考試前須取得下列語文能力表現至少一項: (1) 托福成績PBT 550分、CBT 220分或iBT 87分以上。 (2) IELTS國際英語測試6.0以上。 (3) TOEIC多益測驗785分以上以及通過口說160分與寫作150分以上。 (4) 通過全民英檢達高級以上(含)檢定。 (5) 曾在教育部承認學位之國外學校修讀學分或學位及所在非華文系國家連續居住至少六個月。 (6) 具CEFR對應B2等級以上之其他非母語能力檢定成績。
肆、 碩士學位考試應依照「研究生學位論文考試申請流程」以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 申請學位考試時間:原則上訂於每學期開學後第十至第十二周。依所辦公告為主。 二、 學位考試時間:原則上訂於每學期結束兩週前完成。 三、 組織學位考試委員會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設置委員三人至五人,遴選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者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考試委員,並簽請校長核聘(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一) 曾任助理教授(含)以上或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二)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伍、 修業年限: 一、 全職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 二、 在職碩士班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修業期限得延長一年。 三、 休學次數及時間之限制依本校規定認定。
陸、 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 重考以一次為限。若二次均未能通過,由所長逕自通知註冊組依相關規定辦理。
柒、 本辦法未定事宜,適用本校研究生章程、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及相關法令。
捌、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討論通過,報請學校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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