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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創意產業設計研究所博士班修業辦法 Doctoral (PhD) Degree Program Requirements, ICID, NCKU |
95年12月21日所務會議通過 96年03月01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04月19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04月15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10月01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09月15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05月14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07月06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02月14日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09月24日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09月27日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12月27日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
壹、 指導教授選定原則: 一、 博士研究生應於二年級開學後兩週內選定1至3名指導教授,並提交「指導教授同意書」。 二、 博士研究生如遇重大事故或不可避免之因素需申請變更指導教授時,請於學期結束前提交「研究生變更指導教授申請書」以及「指導教授同意書」,經所長同意後生效。變更以一次為限。 三、 若學生於更換教授,學術成就積分需重新送交至教學課程委員審核,欲變更論文題目,則須重新進行學術成就積分及論文計畫書之審查。
貳、 修課事宜: 一、 博士班畢業學分為十八學分,論文十二學分另計。 二、 國內各公立學校相關課程及經教育部認定之國外學校相關課程,至多可選修六學分。 三、 本校學生申請選讀他校開設之課程,應於該校規定選課日期一週前,依本校規定之申請表格填列有關事項,包括:欲選科目名稱、學分數、上課時間、開課學校所名稱及本學期共修習總學分數,經指導教授同意及所長核准後送課務組複核,符合規定者,發給本校同意書攜往該校辦理選課手續。 四、 研究生辦理抵免學分數事宜,應由指導教授及教學與課程委員會認定。相關辦法另訂於「研究生辦理選課、抵免暨補修學分要點」。 五、 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之科目,必須為本所所開設之課程。 六、 非設計背景之博士班生須於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複試前補修完設計課。其背景資格與應補修學分數由教學與課程委員會核定之。補修學分至多九學分,唯不列入畢業學分。相關辦法另訂之。 七、 研究生每學期選課以十二學分為限,非經指導教授及所長准許不得超修。
參、 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辦法另訂定於「國立成功大學創意產業設計研究所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
肆、 博士學位候選人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一、 修畢本所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至少應修畢十八學分(不含專題討論及十二學分之論文),逕修讀博士學位者應修畢三十學分(不含專題討論及十二學分之論文)。 二、 須符合以下學術成就達2件(含)以上。 (1) 具匿名審查制度之國際期刊。(需與指導教授共同發表) (2) 經實質審查通過後之國內外專利證書。(需提供實質審查之佐證) (3) 獲國際知名創意競賽獎項之證明。 (4) 創作展演紀錄與創作理念論述之專題報告。 (5) 由知名出版商發行之專業書籍。 (6) 協助企業與產業創新提案並獲認可之技術報告。 (7) 成立創意相關之企業或組織達六個月以上之證明及經營實驗報告。 以上之學術成就需與博士論文內容相關(由指導教授認定)且於就讀本所期間(含休學期間)發表,方得予以記入。若有多位學生掛名時,第一順位之學生計為1篇,第二順位之學生計為1/2篇,第三順位以後之學生計為 1/3篇(共同發表之老師不列入順位排名計算)。 三、 博士研究生應於申請學位考試前一學期且相距四個月以上申請並通過「博士學位論文計畫書」考試 。 四、 研究生需於申請學位考試前一個月通過須取得下列語文能力表現至少一項: (1) 托福成績PBT 550分、CBT 220分或iBT 87分以上。 (2) IELTS國際英語測試6.0以上。 (3) TOEIC多益測驗785分以上以及通過口說160分與寫作150分以上。 (4) 通過全民英檢達高級以上(含)檢定。 (5) 曾在教育部承認學位之國外學校修讀學分(位)或以學者身份訪問研究及所在國家居住至少六個月。唯以訪問學者申請者,需於返國後繳交英文報告以供所務會議審查。 (6) 具CEFR對應B2等級以上之其他非母語能力檢定成績。 伍、 博士候選人申請博士學位考試時,應依照「研究生學位論文考試申請流程」辦理,並於考前一個月向所上提出相關資料。 陸、 修業年限: 一、 全職博士班研究生修業期限以二至七年為限。 二、 在職博士班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修業期限得延長一年。 三、 逕攻博士學位者修業期限至少三年,至多七年。 四、 休學次數及時間之限制依本校規定。 柒、 博士學位考試應依下列規定組織學位考試委員會辦理: 一、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二、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捌、 學位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惟須逾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評定為及格者方為及格,否則以不及格論。 玖、 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若二次均未能通過,由所長逕自通知註冊組依相關規定辦理。 壹拾、本所博士生因故退學經重考錄取者,重新入學前所通過之資格考口試,可申請抵免。 壹拾壹、本辦法未定事宜,適用本校研究生章程、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及相關法令。 壹拾貳、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討論通過,報請學校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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