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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規劃與設計學院校務會議代表推選辦法

96年1月3日95學年度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年1月14日101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108年04月25日107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四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院校務會議代表,除院長為當然代表外,由各系系務會議推選之。校務會議代表名額分配為建築系兩名,都市計劃系及工業設計系各一名,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各系推舉校務會議代表時,亦需推舉候補代表,每系至少兩名。各系推選之校務會議代表及候補代表,需排定順位。校務會議代表,應為本院各系所之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講師。 

第三條、校務會議代表本院名額若有減少時,依序減少建築系之推選代表名額,及院長所在系所推選代表名額。校務會議代表本院名額若有增加時,就各系校務會議候補第一順位代表中,抽籤遞補之。 

第四條、校務會議代表中,兼任學術或行政主管之名額不得超過學校分配之名額;若超過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減少之校務會議代表人選,由該系候補代表依序遞補。 

第五條、校務會議代表若需以抽籤方式決定,則由院辦公室在院務會議代表二人以上見證下進行之。 

第六條、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並向學校報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