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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創意產業設計研究所所長推選辦法

102.01.08 所務會議通過

102.05.10 送校核備

103.10.16 103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10.24 送校核備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創意產業設計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所長推選辦法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所長任期屆滿或出缺時,依本辦法成立推選委員會及產生所長推薦人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任教師,係指取得教育部合格證書之本校專任(含計畫經費聘用)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

第四條 推選委員會由本所全體專任教師推選五人組成,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推選委員會之成員組成如下:

一、由所務會議推選本校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三人。

二、畢業所友及社會公正人士各乙名。

推選委員若為候選人、出缺或不足時,由所務會議推選本校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遞補之。副教授以上委員數不得少於總委員數二分之一。

第五條 推選委員會應先擬定所長之基本條件及資格,公開徵求所長之推薦人選。

第六條 所長候選人之產生方式如下:

曾任職於創意產業設計相關領域之教授、副教授或專業人士,經國內外創意產業相關領域副教授以上教師、所內教師或畢業所友二人以上連署向推選委員會推薦,並經推選委員會認定符合資格者。

第七條 推選委員會應向候選人逐一徵詢意願,並要求有意願之候選人提供學經歷、著作目錄(含作品)、學術或專業成就及對本所發展之意見等資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得舉行面談或公開講演。

第八條 推選委員會召集人需於審查後公告所長候選人名單,經所務會議討論後,將其意見送至推選委員會參考,由委員會擇期召開推選會議。推選方式由推選委員會全體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分兩階段以無記名票選,不得委託投票。第一階段,每委員至少圈選三名,得票數最多之前三名為第二階段候選人;若第一階段候選人未達三人時,則直接進入第二階段;第二階段,每委員至多圈選二名,得票數最多之前二位,為本所所長之推薦人選,由召集人循行政程序報請院長及校長擇聘之。

第九條 推選作業應於當年六月或十二月中旬前完成,或於所長出缺後三個月內完成。

第十條 本所所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所長於第一任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由所務會議就所長是否連任行使同意權。該次所務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所務會議代表出席始得開議,並獲得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連任;若未獲同意,則依本辦法重新推選。行使同意權時,由出席老師互推一人主持會議。

第十一條 本所所長之罷免需經所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含)以上連署,向所務會議提出,經所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者,由院長呈請校長解除其職務,依本辦法進行所長推選。

第十二條 所長因故出缺或其它原因無法執行職務時,由院長呈請校長指定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一人代理所長。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與院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