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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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規劃與設計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
92年10月7日 92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
一、 為本學院提昇課程品質及教學成效,依據國立成功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設置「規劃與設計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委員會由院長、各系主任、各獨立所所長、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及校外專家學者與業界代表組成,院長為召集人。教師代表由各系所推派之,每系二名及各獨立所一名;學生代表一人,由各系所學生會長互推之;校外專家學者與業界代表至少一人,由召集人聘任之;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 本會之職責如下: 1.課程規劃、研議與審議。 2.課程評鑑。 3.其他相關事項之決議與執行。 四、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本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五、 本會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 六、 本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人員列席。 七、 本組織規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後送校教務處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