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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創意產業設計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95年01月17日所務會議通過

97.12.08  97學年度第5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8.11.24  98學年度第6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3.4  102學年度第4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5.23  106學年度第6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06.19  106學年度第4次校教評會核備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所教評會」〉設置辦法。

第二條  所教評會設置委員六至九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召集人:由所長擔任所教評會召集人。

二、  推選委員:

(一)  由所務會議自本所專任副教授(含)以上教師以每組一名為原則共

推選三人為委員。其餘委員由所務會議自校內外選聘專長相近之專任教授擔任。惟委員組成中教授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委員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已同時擔任院、校級教評會委員者,不得再擔任之。

(二)  選聘委員推選方式如下:

所上每組可至多提名三位委員候選人,經所務會議採不計名投票方式,對各委員候選人分別行使同意權投票,按同意票得數高低排定順序,依順序邀聘足額委員。遇得票數相同時,由各組推派人選以抽籤方式決定排序。

第三條  所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所教評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  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二、  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事項。

三、  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四、  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須由所教評會審議之事項。

第五條  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不續聘,由所教評會依本所聘任初審辦法審議通過後,提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教師之新聘案,經所務會議推薦至所教評會後,針對其學術研究能力與專業表現進行審議;教師之升等,由所教評會依本所教師升等初審辦法審查通過後,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其他教師評審重要事宜,由所教評會依本所之發展需要及相關規定審查,通過後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所教評會開會時,非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非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不得決議〈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並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所教評會由副教授擔任委員〈含當然委員、召集人〉,對教授級之聘任、升等審議案,應迴避不得參與表決,其他一般審議事項則不受限制。

第七條  所教評會委員在審議案件時,如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為當事人或有利害關係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得經委員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如認為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本會申請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向本會申請該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由所教評會決議之。

委員如有擔任院或校之教評會委員,對同一審議案,依迴避原則處理,應於所教評會中投票,因故未出席所教評會者,方得於院或校教評會投票。但該審議案如需該委員說明時,本委員會得請該委員說明之。

第八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