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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規劃與設計學院內部評鑑實行辦法

九十二學年度第七次院務會議通過
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1.   本辦法根據國立成功大學內部評鑑實行辦法第四條訂定之。

 

2.   本院評鑑委員由院長及六位到十位委員組成,其中校外委員以不少於二分之一為原則,而各系至少有一位副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擔任。院長為召集人,其他委員由院長聘任之。

 

3.   本院之評鑑委員每四年定期實行評鑑。其評鑑工作包括對本院各系所進行外部評鑑,並對本院進行自我評鑑。

 

4.       本院評鑑之項目應包括

(1)    教學與輔導;

(2)    研究;

(3)    服務;

(4)    行政及績效等。

 

5.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