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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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規劃與設計學院內部評鑑實行辦法 |
九十二學年度第七次院務會議通過 |
1. 本辦法根據國立成功大學內部評鑑實行辦法第四條訂定之。
2. 本院評鑑委員由院長及六位到十位委員組成,其中校外委員以不少於二分之一為原則,而各系至少有一位副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擔任。院長為召集人,其他委員由院長聘任之。
3. 本院之評鑑委員每四年定期實行評鑑。其評鑑工作包括對本院各系所進行外部評鑑,並對本院進行自我評鑑。
4. 本院評鑑之項目應包括 (1) 教學與輔導; (2) 研究; (3) 服務; (4) 行政及績效等。
5.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