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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參與國際競賽活動經費補助要點

103.4.23第763次主管會報通過

103.5.19 102學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110年7月14日第828次主管會報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學生參與國際競賽活動,提升國際視野,增加國際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限本校在籍學生,不含在職專班。

三、本要點補助範圍:代表本校參加國際競賽活動,但不包含體育、社團競賽、學術交流及論文等國際競賽活動。

四、本要點補助原則:

(一)申請人應優先向校外機構、校內其他單位或所屬院、系等申請補助,本要點以補助活動經費不足之部分為原則。

(二)每位學生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依本要點申請有重複補助者,應追繳重複補助經費。

五、本要點補助項目及額度:

(一)補助項目:經濟艙往返機票、生活費、報名費及材料費。

(二)機票補助額度:以國內至國際競賽舉行地點最直接航程之本國籍航空公司往返機票(經濟艙)為原則,由受補助人先自行墊購,並於回國後檢據核實報支。

(三)生活費:

1.補助費用以競賽期間及交通往返期間為原則。

2.生活費之計支,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為準。

3.國際競賽在國內舉辦者,僅予補助報名及材料費。

(四)報名費。

(五)材料費:每人不超過新臺幣捌仟元。

(六)補助總額標準:每位學生赴亞洲地區本要點補助不超過新臺幣肆萬參仟元,赴亞洲以外地區不超過新臺幣陸萬參仟元為原則。

前項各款團體競賽最多以補助5人為限,年度補助總名額視經費而定。不足部分,由參加單位補足。

六、申請程序及檢附資料如下:

(一)受理時間:每年3月1日前與10月1日前,受理當學期之補助,且以每學期審查一次為原則。

(二)申請資料:申請人檢附申請單、競賽相關資料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文件(含未通過補助之申請及核定資料),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七、本校得設審查委員會審查補助申請案件,如有特殊情形並得調降補助額度,不受第五點規定之限制。

前項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教務長遴選,陳請校長聘兼之。任期一任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審查委員會審查完成,陳請校長核定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八、經費結報:經核定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一個月內檢附活動成果報告書(含照片)並檢據核實報支。如有違反相關規定,追繳全部補助費用。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專案計畫款或校務基金自籌款支應。

十、本要點經主管會報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