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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規劃與設計學院教學特優教師遴選委員會設置及遴選要點

93年11月08日(93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制訂通過
94年12月20日(94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7年1月2日(96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年10月5日(100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年3月28日(100學年度)第三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10月16日(103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12月18日(103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4月29日(103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年4月28日(105學年度)第三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為鼓勵規劃與設計學院(以下簡稱本院)教師專心致力於教學,以提高教學效果與品質,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教學傑出與優良教師係指現任本院專任教師及專案教學人員(以下簡稱專任及專案教師) ,在本校任教滿三年以上,熱心教學堪為表率,且無本要點第六點不推薦之情形者,得為本要點推薦人選。

 

三、本院由系所推薦候選人中,遴選出「教學傑出」及「教學優良」教師。

其中「教學傑出」以全院專任及專案教師人數百分之一為原則,「教學優良」獎以全院專任及專案教師人數百分之四為原則。比例名額依「國立成功大學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辦理。

學院複選結果應於每年六月底前送教務處,簽請校長核定後辦理頒獎事宜。

 

 

四、教學傑出與優良教師之遴選每學年辦理乙次,於每學年教學發展中心通知本院後,轉知各系(所)提出申請。遴選過程分以下兩階段進行:

(一)第一階段由各系(所)以兩種方式進行,

 1. 第一種方式為由系(所) 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委員會考量學生問卷調查,及近二年英文授課學分數、開設或參與跨領域課程、開授遠距、數位或MOOCs 課程、總修課人數、與執行教學型計畫及對教學有特殊貢獻;問卷由本院製作統一問卷格式,並分送各系(所)辦理。

 2. 第二種方式為由系(所)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委員,參酌學校所進行之教學意見調查表結果、教師送審之教材及各系所自行訂定之評定基準,遴選出教師若干名(全系(所)專任及專案教師人數百分之十為原則),並於期限內將候選人名單,連同推薦書與相關資料送院教學特優教師遴選委員會複選。被推薦者需提供教材,供本院送外審。

 3. 各系(所)以前項兩種方式如無法選出足夠候選人,或因其他特殊情況,得僅採其中一種方式進行,其選出教師人數以全系(所)專任及專案教師人數百分之十以內為限。

 

(二)第二階段由本院就第一階段兩種方式遴選出之教師,參考本院學生問卷調查、英文授課學分數與其他證明文件,及各系所推薦意見,進行遴選。

 

五、院教學特優教師遴選委員會由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組成之,院長為召集人。遴選委員會開會時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可開議,並須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始可議決。

 

六、「教學傑出」獎一次核予三年,獲獎者自獲獎當學年度起三年內不再推薦;獲「教學優良」獎次學年度不再重複推薦。

被推薦者須符合以下規定最近二年內之所有基本要件:

(一)以下要件其中之一: 1.每學年均開設課程,且2 年內至少有一門課程選課人數為30 人以上;或2.二學年度內至少有一門課程選課人數的比例達該屆入學學生數三分之二以上,如遇小數點則無條件進位;

(二)無遲交學生成績之情事;

(三)教學大綱皆於規定時間內上網公告;

(四)授課授足時數。

 

七、獲兩次教學特優獎且教授年資滿三年者,若仍未獲特聘教授資格,得由(系)所、院推薦至特聘教授委員會審議。依前項獲聘為特聘教授者,不得支領特聘教授獎助金,並不計入本校延攬、留住及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支給原則有關特聘教授之點數。特聘教授任期數亦不算入。

 

八、本要點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