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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水利及海洋工程學系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

94/09/22  9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新訂通過

102/06/27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依據「國立成功大學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訂定「國立成功大學水利及    海洋工程學系一貫修讀學、碩士
            學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大學部學生修畢應修畢業學分達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校學業成績系班組排名名次列於前百分之五十者,得於第六學期
            依本辦法規定向系辦公室提出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之申請。

第三條  申請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之審查,由系主任召集三至五位本系專任教師組成「審查委員會」辦理之。經審查錄取之
            學生兼具學士學位候選人及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資格。錄取名額以25名為上限。

第四條  學生取得預研生資格後,應於第八學期(含)前取得學士學位,並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或一般生入學考試,經錄取後
            始正式取得本系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五條  預研生錄取本系碩士班研究生,於本校大學期間所選修之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可申請抵免三分之二
          (含)為限之應修學分數(不含論文學分),不受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有關研究所抵免學分上限之限制。但研究所
           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學分抵免之申請程序應於入學當學期註冊日截止
            一個月內向教務處申請之。

第六條  錄取學生所佔名額,應包含於該學年度碩士班招收名額中。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