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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水利及海洋工程學系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 |
94/09/22 9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新訂通過 102/06/27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
第一條 依據「國立成功大學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訂定「國立成功大學水利及 海洋工程學系一貫修讀學、碩士 第二條 大學部學生修畢應修畢業學分達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校學業成績系班組排名名次列於前百分之五十者,得於第六學期 第三條 申請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之審查,由系主任召集三至五位本系專任教師組成「審查委員會」辦理之。經審查錄取之 第四條 學生取得預研生資格後,應於第八學期(含)前取得學士學位,並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或一般生入學考試,經錄取後 第五條 預研生錄取本系碩士班研究生,於本校大學期間所選修之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可申請抵免三分之二 第六條 錄取學生所佔名額,應包含於該學年度碩士班招收名額中。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