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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創意產業設計研究所教學與課程委員會組織章程

95年3月6日所務會議通過

98年11月30日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年07月06日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年11月16日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所為教學、規劃課程及教務,特設教學與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之執掌:

一、教學:

一)處理研究生在學資格、修課、學分認定、考試等相關事項

二)輔導研究生修〈選〉課

三)規劃學生校外實習相關事宜

四)其他相關事務

二、課程:

一)規劃建議所圖書資料

二)規劃建議所課程及師資

三)規劃協調所空間

四)建議所招生、轉所有關事務

五)其他相關事務

三、碩、博士班學生輔導

一)協助輔導學生報到、修課、學分認定、考試等相關事宜

二)規劃及執行學生教務規則

三)協助辦理論文口試

四)協助辦理博士班候選人資格考試

五)其他相關事務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六人,其中所長為當然召集人,並由各組老師代表中推選一名委員擔任院級課程規劃委員會委員及必要時代理召集人。每學期至少兩次會議為主,必要時得以加開。

第四條  本會委員之組成除所長外,應由所務會議就本所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或合聘教師中推選,各組一名代表,並應包含學生代表一人,校外學者專家或業界代表一人。學生代表以學生班代代表為原則,並由各班班代推選之。決議事項如與學生代表本身相關時,應迴避之,並依序推派代理人出席。

第五條  本會委員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  本會之決議經所務會議同意後執行,緊急事項經本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及所長認可後執行,並送所務會議追認。

第七條  本組織章程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須經所務會議出席教師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