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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環境工程學系教學優良教師獎勵遴選及推薦要點 |
一、國立成功大學環境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 為鼓勵本系教師致力教學,提高 教學成果以推薦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參考,特訂定本要點。 二、教學優良教師遴選係指在本系任教滿三年以上之專任教師及專案教學人員(以下簡稱專任及專案教師)熱心教學堪為表率者,並無本要點第五點不再推薦之情形者,於每年三月辦理遴選。 三、由本系大學部二、三、四年級學生及碩士班一、二年級學生填寫調查表(表一),回收之調查表依公式(表二)計算各教師之得分,統計得分最高之前三位及其相關資料送系務會議(遴選委員會)討論後,由系向院推薦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一至三位。 四、本系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委員會由本系助理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組成,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遴選委員會議須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可開議,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決議。 五、經系推薦獲得「教學優良」獎勵者,自獲獎當學年度起次學年度不再推薦經系推薦獲得「教學特優」獎勵者,自獲獎當學年度起三年內不再推薦。 六、獲兩次教學特優且教授年資滿三年者,若仍未獲特聘教授資格,得由系(所)、 院推薦至特聘教授委員會審議」,惟不得支領特聘教授獎助金,並不計入本校 延攬、留住及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支給原則有關特聘教授之點數。特聘教授任期 數亦不算入。 七、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及校教學特優教師審議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