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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環境工程學系教師評量要點

一、依據本校教師評量要點,訂定本系教師評量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系專任教師評量悉依本校教師評量要點辦理,本要點僅規範本系審查部分。

三、接受評量之教師,需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初審需經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於每年三月份開會評審通過後,於四月十五日前提送工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複審。

四、本系教師評審委員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量有關之討論及議決。各次會議之召集均需達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始得決議。應迴避委員不列入應出席委員人數計算。

五、教師評量應就本次評量期間之教學、研究、服務等之實際情形予以客觀審慎評量,其所佔比例,以教學(35~40%)、研究(35~40%)、服務(20~25%)、輔導(0~5%)為原則。至少需有出席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四項評分合計達七十分(含)以上,或全體出席委員評核總平均分數達七十分(含)以上為建議評量通過。(教師評分標準如附件)

六、教師在教學、研究、服務、輔導任一項目有特出之績效,應予以肯定,其接受評量項目所佔比例得由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另訂之。

七、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之評量比照教師辦理,其接受評量項目以研究佔60%,服務佔40%為原則。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開會審查時,至少需有出席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含)以上兩項評分合計達七十分(含)以上,或全體出席委員評核總平均分數達七十分(含)以上為建議評量通過。

八、初審未通過者,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需敘明理由。受評量教師對本系初審結果不服者,得向工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覆。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十、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提報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