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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創意產業設計研究所章程

95年03月20日所務會議通過

98年12月15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05月31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國立成功大學創意產業設計研究所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創意產業設計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執行各項所務之運作,特訂定本章程。

第二條    基於溝通與協調,統合與分工,分責與分權的原則,為使各項所務作有效的決策、督導、處理及執行,特訂定此章程。

第二章  組織與權責

第三條    所長之權責,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所,對內處理日常事務。

二、執行所務會議之決議案。

三、所務會議主席,除應迴避委員會外,並得列席各委員會。

四、督導與協調各委員會研擬所務有關之議案。

五、斟酌各委員會之建議,並轉知全體專任教師及相關人員。

六、轉達校內外各重大會議之決議予全體專任教師及相關人員。

第四條    專任教師除教學與研究外,其權責如下:

一、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及罷免權。

二、使用本所各項設備、資料、出版刊物及各項福利權。

三、遵守本所章程及所務會議決議事項。

四、參加本所所務會議及各委員會,協助處理相關所務工作。

第五條    職員工之權責,如下:

一、受所長的督導下,執行本所行政事宜。

二、選派一位代表出席所務會議,並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使用本所出版刊物及各項福利權。

四、執行所務會議決議事項。

第六條    所務會議

本所設所務會議,為所務最高決策會議,議決本所各項決策、考核事項,並得對新聘教師之研究方向、教學能力與教學開設課程等進行審議。所務會議由本所全體專任教師與校內合聘教師組成,由所長擔任召集人並為主席。

第七條    所務會議召開

一、以每月定期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所長或所務會議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所務會議。

二、所務會議召開時,學生代表四名得以列席參加(所總幹事一名,學士班學生會代表一名,碩士班及博士班各一名)。

第八條    議決

一、所務會議須全體專任教師及校內合聘教師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不含委託者),方能開議。

二、新聘教師之議案,須經全體專任及校內合聘教師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推薦至所教評會。

三、重大議案須經全體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全體專任教師及校內合聘教師應出席人數不含進修及請假半年以上之專任教師。但前述情況之專任老師人員出席時,仍計入應出席人數計算。

    出席人員因公或有重大事故(需有證明)時,得委託其他專任教師代為出席,每位教師僅能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九條    教師評審委員會權責,如下:

一、教師聘任、升等、解聘、不續聘及停聘之議決。

二、推薦教師延長服務、進修等事宜。

三、其他於法令另有規定者。

第十條    常設委員會

    所務會議下分學術與服務、教學與課程、總務與財務等三個常設委員會,各由三人以上之本所專任教師及校內合聘教師組成,並互推召集人一人,研議所務之可行方案,協助督導所務之執行。但經所務會議同意後,得成立臨時委員會。

    常設委員會下設若干執行小組協助處理相關所務,各委員會及執行小組之組織與職責如下:

一、學術與服務委員會

    (一)學術:

     1辦理學術性活動。

     2出版學術刊物及所簡介資料。

     3推薦教師表揚人選。

     4輔導學生所會活動。

     5辦理學生獎助學金。

     6其他相關事務

    (二)服務:

     1辦理所友會事務。

     2辦理委辦事項。

     3出版所師生通訊及所友通訊。

     4籌辦教學成果作品展覽。

     5其他相關事務。

二、教學與課程委員會

    (一)處理學生在學資格、修課、學分認定、考試等相關事項。

    (二)協助指導老師輔導學生修(選)課。

    (三)規劃建議所圖書資料及教學設備。

    (四)規劃建議所課程及師資。

    (五)規劃協調所教學空間。

    (六)建議所招生有關事務。

    (七)其他相關事務。

三、總務與財務委員會

    (一)總務:

     1督導維護本所各項設備。

     2規劃購置本所各項用品及設備。

     3採購本所圖書資料。

     4督導本所空間營繕事務。

     5督導維護本所環境清潔衛生。

     6其他相關事務

(二)財務:

     1規劃查核本所經常費之使用。

     2規劃查核建教合作。

     3規劃查核圖儀費之使用。

     4規劃查核所友會經費之使用。

     5其他相關事務。

第十一條  委員會之作業程序

各委員會於徵詢本所教師之意見,經委員會會議同意後,由委員會召集人以委員會名義向所務會議提出議案。召集人得視業務需要,隨時召開委員會。

             

第三章  所長之產生與任免

     本所所長由規劃與設計學院院長兼任之,任期與院長任期相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重大議案

              本章程第八條所稱之重大議案,如下:

    一、本章程之修訂。

    二、教師升等辦法之修訂。

    三、所長之辭免。

    四、對教師評議委員會議案之異議。

    五、所務會議決定事項之覆議。

    六、對所教學、研究發展有重大影響之議案。

    七、所務會議所認定之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本章程經所務會議通過並送請校方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