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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子醫學研究所主管推選辦法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分子醫學研究所主管推選辦法

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所務會議通過、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校部核備通過

98.04.29所務會議通過、101.10.15所務會議修正、103.12.01所務會議修正、

104.1.22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104.04.24 奉校長核備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分子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辨理本所所長之推選事宜,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應於所長任期屆滿前五個月或即將出缺或已出缺時,組成推選委員會,進行所長推選事宜,此委員會於所長人選聘任後解散。

第三條    推選委員會由7位委員組成,其中院長聘請2名委員,本所教師推薦5名委員(應至少有1位所外之委員),且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推選委員由本所以無記名限制連記(一半,小數點第一位四捨五入)票選方式產生。推選委員不能或不便參與推選工作時應於推選工作開始前聲明,並依得票多寡遞補。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

第四條    推選委員會應主動公開徵求及主動尋覓所長候選人,並依本辦法召開會議進行推選工作,於所長任期屆滿前至少一個月前推薦人選一至二人呈請院長及轉請校長擇聘之。推選委員會若經三次投票無法產生二位人選,得只推薦一人,此人選若未獲院長呈請校長同意聘任,應重新推選作業,但以一次為限。

第五條    所長候選人具國內外副教授以上之資格。

第六條    所長候選人若為『推選委員會』委員,則須退出該委員會。

第七條    所長候選人應提供學經歷、著作目錄、學術成就及對本所未來發展之意見等資料送請推選委員會參考,委員會可邀請候選人面談,並向全所教師徵求書面意見。

第八條    推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須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成,始得作成推薦候選人選之決議。

第九條    所長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若擬續任者於第一次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由院長聘請院內教授二人及本所推選出教師三位共五人組成評估委員會。評估委員會決定是否同意所長續任,若全部委員的半數(含)同意續任則連任,若不同意續任則重新辦理所長推選作業,評估委員會應將結果送至院及校核備。

第十條    所長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者,由所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全所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所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以解除其所主管職務。

第十一條  推選委員為無給職,校外委員得酌支車馬費。委員會之事務性工作由所內職員擔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