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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校務會議代表推選辦法 |
95年10月3日院務會議通過 104年11月3日104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12月17日108學年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院校務會議代表推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院校務會議代表,依學校分配之名額,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代表:院長。 二、推選代表: (一)由各系所(含一系多所運作模式研究所)自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各推選1名。 (二)其餘名額由獨立運作研究所推選產生,各研究所代表人數至多1名。 學校分配本院之名額如多於當然代表及推選代表名額合計總數,剩餘名額由主管會議自各系所主管中推選產生。但各系所代表至多2名。 兼任主管擔任校務代表之人數不得多於校方規定人數。 推選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學校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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