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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執行國科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實施要點

107年10月29日院務會議通過

109年7月24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1月18日111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科技部統一修正為國科會)

一、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審核推薦本院編制內特殊優秀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依據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執行國科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實施要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院編制內特殊優秀專任教學研究人員。所稱特殊優秀專任教學研究人員,係指學術研究、產學研究或跨領域研究之績效傑出者,但不含教學績優傑出人員、行政績效卓著人員及軍公教退休人員。適用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補助起始日前三學年內平均授課時數須符合本校「教師授課鐘點原則及超授鐘點費、論文指導費計支要點」規定。

(二)補助起始日前三學年內曾獲本校教學特優、優良;或補助起始日前三學年內授課課程選修人數十人以上之科目教學評量成績平均為4.0以上。

(三)補助起始日前三學年內依校、院、系所相關規定,於規定時效內完成相關行政作業。

(四)於補助起始日前一學年內曾執行國科會補助研究計畫。

(五)如為前一年8月1日以後聘任人員,須為國內第一次聘任,不得為自國內公私立大

        專校院或學術研究機關(構)延攬之人員。

(六)若依相關規定借調他單位,不得於同一期間重複領取本校及借調單位之研究獎勵

        金。

三、為強化對新聘任優秀教學研究人員之保障,對本院新聘任三年內且執行國科會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之獎勵對象,其獎勵額度每人每月各不得低於新臺幣八萬元、六萬元、三萬元。但此類獎勵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非曾任或非現任國內學術研究機構編制內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

    (二)正式納編前五年間均任職於國外學術研究機構。

四、本要點各級獎勵金及獎勵員額,依本校「執行國科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實施要點」之規定及研發處每年公告補助金額及員額核給。

五、審查基準:績效評量標準包括研究計畫經費、研究成果、整體長期研究表現及其他表現四大項,各研究及學術指標績效評量參考項目如下:

(一)研究計畫經費:補助起始日前三學年內之國科會、衛福部、國衛院、中研院、教育部或其他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等。

(二)研究成果:補助起始日前三學年內(育嬰假採計五學年)以本校名義發表之期刊論文、專利、技術移轉及專書專章等。

(三)整體長期研究表現:個人H-Index值、FWCI值、論文總數/研究年資值及論文引用次數/總篇數之值及曾獲本院「教研人員彈性薪資暨研究獎勵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三款第二目之1至6獎項等。

(四)補助起始日前三學年內曾任國際性期刊主編、編輯委員及曾領隊參加國內外競賽得獎(奧林匹克、國科會、教育部、國際學術或國際競賽)等。

前項評量表由本院另訂之。

六、前點研究及學術表現績效評量項目,由研發處提供評量項目,本院自訂審查目及評分基準。

本院教師發表學術期刊論文之服務單位署名,為因應海峽兩岸現狀,如在平等尊重未受不當矮化前提下,原則接受。

七、本院現職編制內專任教學研究人員,應依本要點於每年度公告時間內檢附相關資料提出申請,申請資料經本院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將相關資料送研發處,經本校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始得支給獎勵。

八、本要點第二點獲有彈性薪資或獎勵補助者,如在核給期間有留職停薪、離職、退休、停權或不予聘任之情形,停止適用。留職停薪者,於復薪之日起繼續支給至期滿為止。

九、本院為辦理獎勵評選作業,設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獎勵相關事項。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各系所推薦委員代表各1名,其餘委員由院長視實際需要遴聘之。

十、為辦理獎勵評選作業需要,本委員會得與本院「教研人員彈性薪資暨研究獎勵實施要點」組成聯合審查委員會審議之。

十一、獲核定獎勵教學研究人員,應於獎勵期間結束二個月前,繳交執行績效報告,以作為日後評估參考。執行績效報告應包括學術研究、實務應用研究、跨領域研究、產學研究或國際合作等面向之績效。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國科會補助款支應,如未獲補助,本獎勵金即停止發放。補助期間自當年度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國科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暨本校「執行國科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下列各款獎助僅得擇一較高者領取,同一獎項不得重複支領,若有差額,由本校另行處理:

(一)本要點之獎助。

(二)本校現有之獎助,包含「國立成功大學講座設置辦法」、「國立成功大學特聘教授設置要點」、「國立成功大學教學特優與優良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國立成功大學通識課程優良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國立成功大學輔導優良及輔導傑出導師獎勵與遴選實施要點」及「國立成功大學產學合作成果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

十五、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