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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院長遴選、續聘及解聘辦法 |
84 年 5 月 12 日院務發展委員會會議通過 84 年 6 月 19 日院務會議通過 90 年 1 月 19 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0 年 6 月 18 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 年 10 月 7 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 年 6 月 14 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3 月 11 日 103 學年度第 2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11 月 3 日 104 學年度第 2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辦理院長遴選、續聘及解聘有關事宜,特依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之一及國立成功大學學院院長遴選作業準則,訂定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院長遴選、續聘及解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院長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 學期中聘兼者,任期自次一學期起(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計算。 第三條 本院應於院長因故出缺兩個月內或任期屆滿五個半月前組成院長遴選委員會,進行遴選作業。遴選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公開徵求及主動尋覓院長候選人。 二、審查院長候選人資格及推薦院長人選。 第四條 院長因故出缺時,由校長就本院現任副院長或系(所)主管擇一擔任代理院長。代理院長應依本辦法儘速進行遴選作業。 第五條 遴選委員會由委員十一至十五人組成,其中校長指定二至三人,其餘委員依下列方式組成: 一、院內委員:由各系(所)務會議推舉候選委員三名,國際企業研究所、國際經營管理研究所、體育健康與休閒研究所所務會議推舉候選委員一名,送院務會議推舉九名擔任遴選委員。遴選委員中各系(所)代表至少一名,國際企業研究所、國際經營管理研究所、體育健康與休閒研究所合併至少一名,各系所代表至多二名。 二、院外委員:各系(所)務會議各推舉候選委員至多二名,國際企業研究所、國際經營管理研究所、體育健康與休閒研究所所務會議各推舉候選委員一名,送院務會議推選三名擔任遴選委員。 遴選委員中教授級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遴選委員不能或不便參與遴選工作時,依據院務會議推舉候補委員得票數高低依序遞補之。 第六條 遴選委員會組成後,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兼召集人,並儘速依本辦法之程序召開會議,進行遴選工作,審慎遴選院長候選人。經本院全體專任教師對候選人行使同意權後,遴選二至三位院長人選,於院長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報請校長擇聘之。 遴選作業期間,如遇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七條修訂,在其完成法定程序前,已組成遴選委員會者,仍依原規定遴選之。 第七條 本院院長候選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教授資格者。惟校外候選人在遴選第一階段結束前須先取得本院相關系所教評會同意擔任該系所教職。 二、候選人要具前瞻性教育理念,相當學術成就,高尚品德及學術行政能力者。 第八條 院長候選人可依下列方式推薦: 一、院內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推薦。 二、公開推薦。 三、遴選委員會主動推薦。 第九條 遴選委員會分三階段遴選院長人選: 一、第一階段:由遴選委員會就院長候選人中依第七條條件遴選,並應徵詢院長候選人意願,推薦三人以上參與第二階段遴選。 二、第二階段:遴選委員會應將第一階段候選人資料公布,分送本院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並辦理全院座談會,邀請候選人出席說明教育理念,再由上述教師投票行使同意權。 三、第三階段:由遴選委員會遴選二至三人陳報校長擇聘。 第十條 院長之續聘,於任期屆滿六個月前組成院長續聘評鑑委員會,續聘評鑑委員會比照遴選委員會方式組成,就院長是否續聘做成決定,送院務會議備查。 續聘評鑑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作成決定院長續聘之決議。若院長獲同意續聘,則報請校長續聘;若院長未獲同意續聘,則依本辦法規定重新遴選。 院務會議受理院長續聘備查案時,由教授(副教授)代表中,推選一人主持會議。 第十一條 院長遴選時,任何人皆不得從事競選與助選活動。 第十二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非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全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贊成,不得作成推薦候選人人選決議。 第十三條 遴選委員為無給職,校外委員得酌支車馬費。遴選委員會之事務性工作,由院秘書擔任,並由相關系所支援。 第十四條 遴選委員會在新院長產生後,自動解散。 第十五條 院長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由院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全院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院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其院長職務。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並報請學校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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