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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教師發展中心設置辦法 |
96年6月29日95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108年12月17日108學年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綜理全院教師培育及其教學相關業務,並協助教師發展學術生涯,特設置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教師發展中心(Faculty Development Center)(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院院長就院內專任教授或副教授聘兼之,其任期與院長相同。本中心業務分設三組: 一、企劃組:因應學校、社會及學生的需要,負責課程之創新及整合,推動教師的學術研究發展,並協助教師發展學術生涯。 二、教學組:負責推動以問題或個案為導向之學習(Problem or Case Based Learning)、小班教學等創新性教學方法,並舉辦教師研習營等。 三、評估組:建立各種績效指標,評估教學改革的成效,以提昇教育品質。 第三條 本中心得置行政人員一名,以協助中心主任推動並執行相關業務。 第四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