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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94 年 12 月 12 日  94 學年度第 1 次院務會議通過

96 年 1 月 24 日95 學年度第 4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 年 6 月 29 日 95 學年度第 5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 年 1 月 16 日96 學年度第 3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8 年 1 月 19 日97 學年度第 3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 年 10 月 21 日 99 學年度第 2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9 月 21 日100 學年度第 1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6 月 10 日103 學年第 3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本院課程、學程之規劃與發展,特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及國立成功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  規劃本院課程目標、發展方向,並擬定全院課程開設原則。

二  規劃院共同必修科目。

三  通識課程之統籌規劃。

四  審查各系(所)必修課程內容規劃及畢業學分數是否符合本院發展目標與方向。

五  審議各系訂定外系學生選修該系之雙主修及輔系修讀學分數及課程。

六  規劃及協調本院跨領域學程。

七  其他協調及整合全院的開課資源及師資等有關之事宜。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由院長擔任。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副院長、各學系主任、獨立所所長、各系所課程委員會召集人、學生代表(大學部、研究所各1人)、校外專家學者或業界代表1人組成之。

校外專家學者或業界代表由召集人遴聘,學生代表由各系所輪流推薦,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均為一年,連聘得連任。

第四條 各系(所)應成立其課程委員會並訂定設置要點送本委員會備查。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以集會一次為原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

各系(所)代表若因故無法出席,得委請該系(所)之教師代理出席會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邀請校友、企業界人士、社會賢達及相關系所學生代表等列席或提供意見。

第七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