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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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國際學術交流中心設置辦法 |
91年6月11日 院務會議通過 96年1月24日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12月17日108學年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因應國內外管理教育的快速成長,及加速本院國際化的腳步,特設「管理學院國際學術交流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業務包括各項相關業務之推動: 一、院際學術合作交流。 二、院際交換教授。 三、院際交換學生。 四、期遊學進修。 五、外賓來訪之規劃、協助與執行對外宣傳。 六、發行有關本院學術研究與合作訊息之通訊。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及推動本中心各項業務,並得視業務需要,增置副主任一人,主任及副主任由院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任期配合院長任期。 本中心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兼任助理若干人。 第四條 本中心業務評鑑事項,依本校管理學院院級中心設置暨管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