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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研究生申請及更換指導教授辦法

國立成功大學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研究生申請及更換指導教授辦法

101.09.24.一百零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102.01.14.一百零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系為保障研究生學習研究自由及維持師生良好關係,特依據本校研究生申  請更換指導教授原則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研究生選定指導教授,應依據本校研究生章程規定,指導教授須為本系專任教師,研究生填寫指導教授選定申請表(如附表1),經指導教授同意簽名後,將申請表繳交至系辦公室登記。本系每位教師指導碩士班以3人為原則,指導博士班及國際研究生不限。

 

第三條 研究生於就讀期間如有更換指導教授之必要,應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始得為之(申請表如附表2)。原指導教授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在學期間更動論文指導教授以一次為限。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系主任召開系學術委員會會議議決:

(一)原指導教授拒絕同意者。

(二)研究生無法覓得新指導教授時。

(三)其他顯足以影響師生良好關係者。

 

第五條 研究生依本原則更換指導教授時,在原指導教授提供原始構想或概念,並受指導下所獲得之研究成果,如係基於原指導教授其著作權之著作而完成,或為原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之共同著作者,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始得作為學位論文。

 

第六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並送教務處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