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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 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

89年6月23日---88學年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94年2月21日---93學年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4年6月20日---93學年第8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3月24日---96學年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同年4月7日---簽請校長核備

98年3月23日---97學年第6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同年3月23日---簽請校長核備(其中第2、5、7點按照秘書室法制組意見修正)

98年9月7日---98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同年9月14日---簽請校長核備
103年9月29日---103學年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3月16日---103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修正通過

104年6月29日---103學年度第2次校級教學特優教師審議委員會通過

105年6月20日---104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6月29---104學年度第1次校級教學特優教師審議委員會修正通過

106年1月16日----105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9月17日…107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 年 9 月 21 日...109 學年度第 1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同年 1014 簽送校教務處核備。

一、 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鼓勵本院教師專心致力於教學,提高教學效果,特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以下簡稱本校母法)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教學特優教師,係指在本院累積教學年資滿 3 年以上,品德優良之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及專案教學人員,熱心教學及指導學生學業與生活著有成效,堪為表率者。
三、 教學特優教師候選人由各系所推薦 1 至 2 名,如推薦人數為 2 名,應排序之。各系所無適當人選者,可不予推薦。各系所每年推薦人選除本校母法另有規定外,得重複推薦。
四、 教學特優教師之遴選,每學年舉辦一次。各系所應設置教學特優教師遴選委員會辦理第一階段初選事宜。各系所辦理初選時,由各系所參考該系所自訂學生問卷、本校教學意見反應調查表結果、「國立成功大學社科院教學特優教師遴選申請表」及教師相關教學事蹟辦理,遴選出教學特優教師候選人,送本院辦理第二階段之複選。
五、 各系所應於每年 4 月底前,將初選結果連同會議記錄及所有申請審查表件,併送本院教學特優教師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院遴選會),辦理第二階段之複選。
六、 院遴選會由院長委請各系所推薦專任教師 1 名,並聘請本校院外曾獲院、校教學特優教師 2 至 4 名共同組成。院遴選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並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遴選委員因事不克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該系所專任教師代理出席會議。院遴選會應參考系所推薦教學特優教師候選人之「傑出教材送院外審結果」與國立成功大學社科院教學特優教師遴選申請表等資料,選出本院「教學傑出獎」及「教學優良獎」二類之獲獎教師。
七、 本院每年「教學傑出獎」及「教學優良獎」之獲獎教師名額,悉依本校母法辦理。獲選為「教學傑出獎」或「教學優良獎」之教師,除接受公開表揚外,其獎勵標準與受獎期限,依照本校母法辦理。
八、 「教學傑出獎」一次核予 3 年,獲獎者自獲獎當學年起三年內不再推薦;獲「教學優良獎」者,次學年度不再推薦。教授年資滿三年後,且獲得兩次「教學傑出獎」者,如仍未獲聘為特聘教授者,得由原屬系所及院遴選會推薦至本校特聘教授委員會審議。依前項規定獲聘為特聘教授者,不得支領特聘教授獎助金,並不計入本校延攬、留住及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支給原則有關特聘教授之點數,特聘教授任期數亦不算入。
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