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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 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

89年6月23日---88學年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94年2月21日---93學年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4年6月20日---93學年第8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3月24日---96學年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同年4月7日---簽請校長核備

98年3月23日---97學年第6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同年3月23日---簽請校長核備(其中第2、5、7點按照秘書室法制組意見修正)

98年9月7日---98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同年9月14日---簽請校長核備
103年9月29日---103學年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3月16日---103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修正通過

104年6月29日---103學年度第2次校級教學特優教師審議委員會通過

105年6月20日---104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6月29---104學年度第1次校級教學特優教師審議委員會修正通過

106年1月16日----105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9月17日…107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 年 9 月 21 日...109 學年度第 1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同年 1014 簽送校教務處核備。

113年11月25日---113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同年12月4日簽送校教務處核備。

​一、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社會科學院(下稱本院)為鼓勵本院教師專心致力於教學,提高教學效果,特依據本校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教學特優教師,係指在本院累積教學年資滿3年以上,品德優良之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及專案教學人員,熱心教學及指導學生學業與生活著有成效,堪為表率者。

 

三、教學特優教師候選人由各系所推薦,各系所名額以全系所專任及專案教師百分之十為限,但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超過一人時,小數點部分,採無條件進位至整數。如推薦人數超過1人,應排序之。各系所無適當人選者,可不予推薦。各系所每年推薦人選除本校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另有規定外,得重複推薦。

 

四、教學特優教師之遴選,每學年舉辦一次。各系所應設置教學特優教師遴選委員會辦理第一階段初選事宜。

各系所辦理初選時,由各系所參考該系所自訂學生問卷、本校教學意見反應調查表結果、本校教學特優教師教學傑出獎遴選申請表及教師相關教學事蹟辦理,遴選出教學特優教師候選人,送本院辦理第二階段之複選。

 

五、各系所應於每年3月底前,將初選結果連同會議紀錄及所有申請審查表件,併送本院教學特優教師遴選委員會(下稱院遴選會),辦理第二階段之複選。

 

六、院遴選會由院長委請各系所推薦專任教師1人,並聘請本校院外曾獲院、校教學特優教師2至4人共同組成。

院遴選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並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遴選委員因事不克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該系所專任教師代理出席會議。

院遴選會應參考系所推薦教學特優教師候選人之「傑出教材送院外審結果」與本校教學特優教師教學傑出獎遴選申請表等資料,選出本院「教學優良獎」教師,及「教學傑出獎」推薦人選提送教務處進行第三階段遴選。

 

七、本院每年「教學傑出獎」及「教學優良獎」之獲獎教師名額,悉依本校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規定辦理。

獲選為「教學傑出獎」或「教學優良獎」之教師,除接受公開表揚外,其獎勵標準與受獎期限,依照本校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規定辦理。

 

八、獲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者,次年不再推薦。

教授年資滿三年後,且獲得兩次「教學傑出獎」者,如仍未獲聘為特聘教授者,得由原屬系所及院遴選會推薦至本校特聘教授評審委員會審議。

依前項規定獲聘為特聘教授者,不得支領特聘教授獎助金,並不計入本校延攬、留住及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支給原則有關特聘教授之點數,特聘教授任期數亦不算入。

 

九、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後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