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
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 教師升等複審辦法 | ||||||||||||||||||||||||
89 年 8 月 10 日---院務代表書面投票修正通過 93 年 5 月 17 日---92 學年度第 10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3 年 6 月 29 日---92 學年度第 8 次校評會核備 98 年 2 月 23 日---97 學年度第 5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8 年 4 月 8 日---97 學年度第 6 次校評會核備 100 年 5 月 23 日---99 學年度第 7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6 月 27 日---99 學年度第 8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10 月 21 日---100 學年度第 2 次校評會核備 102 年 12 月 16 日---102 學年度第 3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 4 月 16 日---102 學年度第 3 次校教評會核備 104 年 2 月 10 日---103 學年度第 3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4 月 15 日---103 學年度第 3 次校評會核備 107 年 9 月 17 日---107 學年度第 1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 年 10 月 18 日---107 學年度第 1 次校教評會核備 | ||||||||||||||||||||||||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十四條及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院專任教師之升等,除依據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及相關法規外,應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複審時各系所應向院提供系所評審過程之全部資料,包括: 一、系所評審之會議資料。 二、申請人之著作表(依科技部之格式)及代表著作。 三、申請人在本職內之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之評審資料。 四、校方規定之表格資料。 五、申請人自行補充之資料(若無可免)
第四條 教師升等之複審內容以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三項為依據: 教學:以任課時數、指導論文及報告、教學範圍及效果、學生意見調查表等為審查重點。 研究:以專業性書籍著述、論文、報告等為審查重點。 服務與輔導:以學術、行政與推廣等服務,爭取合約補助及輔導學生等為審查重點。 各系所應於初審辦法中訂定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之評審基準及所佔之權重。院教評會複審時應就申請人之品德操 守及自取得現職職位後之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之實際情況審慎考評,其所佔比率以教學(40%)、研究 (40%)、服務與輔導(20%)為原則。
第五條 擬升等教師所提升等著作送院長轉教務處辦理校外專家四人審查,其審查結果作為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審查升等時 評定研究成績之依據。
第六條 本院教評會辦理複審時,其教學、服務與輔導成績業經系所教評會評定及格者,其研究成績依著作外審結果審查之,其 著作外審審查結果,三位審查人給予及格者為通過。著作外審成績滿分為 100 分,擬升等助理教授者,以 70 分為及 格,未達 70 分者為不及格;擬升等副教授者,以 75 分為及格,未達 75 分者為不及格;擬升等教授者,以 80 分為 及格,未達 80 分者為不及格。
第七條 教師升等行政程序預定時程: 第一款、一般教師預訂時間表:
第二款、85 年 8 月 1 日以後新聘之助理教授申請升等為副教授時,或以博士學位申請升等助理教授者,可另適用 下列預訂時間表:
第八條 院複審由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每次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投票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同為 通過。
第九條 申請人對複審結果有疑義時,得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復。
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遵照本校教師升等辦法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並提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