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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環境工程學系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本校92.1.10教務會議通過之「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訂定。 第二條:本系獎、助學金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以在本系正式註冊在學(含復學生)之一般研究生為限。 2.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1)在校外兼職兼薪者。 (2)在校內兼職兼薪或領有其他獎學金及補助,其總金額高於本獎、助學金者。 (3)未繳交論文指導教授確認書者。 第三條、獎、助學金類別及申領資格: 1. 博士班獎學金:由博士班第一、二、三學年之一般生申領,每月支領一萬五千元,至多三年。 2. 碩士班獎學金:由該年度本系碩士班甄試入學(丁組)錄取報到前三名之研究生申領,每月支領八千元;領取本項獎學金者,其研一全學年學業平均成績於該班前五分之一者(含),研二得繼續支領。 3. 助學金:由未支領獎學金之一般研究生申領。 第四條、獎、助學金名額之分配: 本系獎、助學金名額及獎助金額,依據校方分配至本系獎、助學金之總額,分配原則及優先次序如下: 1. 助學金名額應先滿足每學期本系專任教師所開設必修及實驗課程之所需,原則上以必修課設一名、實驗課設兩名助學金名額。 2. 若第一項滿足,剩餘之助學金名額應優先滿足本系專任教師(含休假及進修)每學期可推薦兩名研究生之基本名額,若總數無法滿足兩名時,改為一名。 3. 若第二項滿足之後仍有餘額,由學術委員會考量系務推展或(及)優秀學生獎學金分配所需名額。 4. 若第三項滿足之後仍有餘額,由本系專任教師因課程需要提出申請,申請之教師需檢附專任任選修人數及課程內容等相關資料,提交學術委員會審查。 第五條、申請時間及審核方法 1. 本系獎學金每學年申請一次,申請人於所上公告申請期限內備齊申請表格及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經本系學術委員會受理並審察評比後公告結果。 2. 本系助學金每學期申請一次,申請人於每學期開學前兩週備齊指導教授簽名蓋章推薦之申請表提出申請,經本系學術委員會受理並審察評比後公告結果。指導教授推薦研究生申領助學金時,應考量該生學業成績、研究、及其他表現,並排定其推薦順序。 3. 系主任及各行政分組召集人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三款分配之系務助學金名額,由各行政分組召集人推薦或(及)公開由本系未申領獎、助學金之一般研究生提出申請。 第六條、支領獎、助學金研究生之工作分配: 1. 申領助學金之研究生,每週得擔任課程助教或協助系務工作十小時。 2. 本系專任教師得優先選擇所推薦支領助學金之研究生或所指導申領博、碩士班獎學金之研究生擔任其開授課程之助教。 第七條、支領獎、助學金研究生工作審核 本系支領獎、助學金研究生之工作表現,由被協助之教師或系主任考核。若有工作不力者,請被協助之教師通知系主任,經學術委員會認定後,得立即停發該研究生獎助學金,並限制其以後申請資格;其缺額得由原專任教師推薦其他優良合格研究生遞補。 第八條、本施行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送校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