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物理系研究生畢業論文審查委員聘任程序辦法

第一條 依據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研究生學位考試應依下列規定組織學位考試委員會辦理:
1.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 (含)
以上,由本系遴選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有專門研究者外,並
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考試委員,並簽請校長核聘,指導教授不
得擔任召集人。
(一) 曾任教授者。
(二)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三) 曾任副教授、助理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者,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五)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2.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由本系遴選除對碩士班研究生
所提論文有專門研究者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考試委員,
並簽請校長核聘,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一) 曾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者。
(二)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
研究員者。
(三)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第三條 其他未盡事宜,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及有關法令辦理。
第四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並報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